06.05 違法傾倒廢水、路邊建廠養豬……雲南審結1700餘件環境資源案件

掌上春城訊 “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6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2017年度《雲南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顯示,2017年以來,雲南省各級法院嚴厲打擊環境刑事犯罪,共受理並審結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750件,類型涉及汙染環境,破壞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等環境犯罪。

《白皮書》詳細介紹了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級法院立案並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件,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21件。

此外,2017年,全省共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包括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分別起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雲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雲南江川仙湖錦繡旅遊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環境汙染案等。“一年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呈逐步上升趨勢,案件涉及水域、大氣、土地以及生物多樣性等更加廣泛的範圍。”雲南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向凱說。

2008年,昆明中院率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件歸口管理的“四合一”審執模式。2016年2月,雲南高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步入全方位、跨越式的發展階段。到目前為止,全省共設立18個環境資源審判庭,其中省高院設1個,中級法院設6個,基層法院設11個。基層法院同時設有3個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

另外,雲南確定了以昆明、玉溪、曲靖、紅河、大理、迪慶6家中級人民法院為核心,分滇中、滇南、滇東南、滇東北、滇西、滇西北6個片區,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省級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和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例1

違法傾倒9車砷、銅超標有毒廢水 選礦廠老闆獲刑半年

2017年3月5日,李某某與合夥人李某、高某某以每月3.2萬元的租金,向肖某某承租了位於箇舊市錫城鎮的箇舊市新龍泉選礦廠。

同年3月底該選礦廠開始生產,因為下雨,李某某為避免選礦廠沉澱池容量不足造成廢水外溢,聯繫附近村民胡某某將選礦廢水拉出選廠,每車支付70元運費。

從2017年4月4日至4月6日,胡某某先後將9車次選礦廢水運至礦區採空區傾倒。經檢測,廢水中砷含量為10.8mg/L,超過國家標準20.6倍;銅含量11.2mg/L,超過國家標準21.4倍。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李某某主動投案。

箇舊市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

案例2

未及時查處超範圍傾倒建築垃圾 西山區城管局成被告

2015年9月,昆明市西山區城市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山城投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後,在西山區碧雞街道辦事處西華古蓮小組開設消納場,主要用於處置工程棄土。可在經營過程中,該公司直接將建築垃圾違法傾倒在消納場周邊道路上,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2016年3月21日及2017年4月1日,昆明市西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西山區城管局”)兩次發文要求西山城投公司整改,清除建築渣土並恢復植被原樣。期間,西山區檢察院於2016年11月向西山區城管局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加強對該消納場的監管。可至今,消納場超範圍堆放的建築垃圾未清除。

為此,西山區檢察院以西山區城管局未依法正確履行職責,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西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西山區城管局無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行政許可前經過現場查勘,此外,消納場從2015年9月開始經營至西山區國土局函告後,西山區城管局才知道消納場超範圍傾倒建築垃圾的行為,顯然未履行好其應盡的監管職責。據此,法院判決,西山區城管局依法繼續履行法定職責,責令西山城投公司清除渣土,恢復水土、植被。

案例3

村口建起大規模生豬養殖場 檢察機關將賓川縣環保局告上法庭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劉某在賓川縣賓居鎮石馬村委會雙墩村進村路口公路邊從事生豬養殖,至2016年11月已建蓋圈舍16間,總面積2988平方米,養殖生豬1086頭,並建有釀酒作坊、化糞池、堆捂房等設施。

由於養殖場嚴重汙染環境,2016年11月10日,賓川縣檢察院向賓川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書。

2016年11月16日,賓川縣環保局對劉某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劉某交納罰款2萬元。一個月後,賓川縣環保局對養殖戶進行檢查時發現,還有生豬300多頭。直到2017年3月,賓川縣環保局對養殖場進行檢查,所有圈舍都沒有豬,圈舍內糞便已清理乾淨。

賓川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賓川縣環保局在對劉某進行行政處罰時,未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致使違法排汙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直至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時,賓川縣環保局才採取措施,封堵了排汙口。因此,賓川縣環保局確實存在履行法定職責不及時、不到位的違法行為。

鑑於賓川縣環保局在訴訟過程中積極採取了一系列監督管理措施,劉某已逐步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停止養殖,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法院對公益訴訟人當庭變更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4

渣土坍塌毀壞公益林 檢察院狀告安寧市林業局怠於履職

華電雲南發電有限公司安寧風電分公司,隨意堆放施工渣土,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2016年9月17日,暴雨導致堆放的渣土坍塌形成滑坡,將安寧市祿脿街道辦事處密馬龍村委會的集體林地毀壞。

事發後,安寧市林業局未對華電安寧分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2016年11月16日,安寧市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安寧市林業局履行法定職責。

2016年12月12日,安寧市林業局立案調查處理,並約談投資方和承包方。經鑑定,被毀壞的林木面積27.22畝,森林類別為國家級Ⅱ級公益林。2017年3月,安寧市林業局責令施工單位補種樹木4842株並罰款1萬元。

2017年4月26日,安寧市檢察院以安寧市林業局對毀壞林木的行為未及時進行查處、作出相應處理,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判令安寧市林業局依法繼續履行法定職責。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判決,針對林木毀壞的後果,安寧市林業局未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屬於怠於履行職責行為。公益訴訟人發出檢察建議後,安寧市林業局雖採取了一定措施,但被毀壞的林地植被未完全恢復,安寧市林業局應承擔被毀林地後續生態修復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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