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人民法院報》:臨湘一男子因刑事自訴被判拒執罪

被執行人在具備執行能力的情況下,被司法拘留3次,但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6月11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望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0年12月,李某康駕駛著無證二輪摩托車搭乘著吳某珍與李某望駕駛的無證三輪摩托車相撞,導致李某康、吳某珍受傷。後李某康、吳某珍二人將李某望告上法庭,索要賠償。2012年,臨湘法院判決,由李某望向原告賠償7萬餘元。判決生效後,李某望在指定期限內未履行賠償義務。

2012年,李某康、吳某珍向臨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幹警曾多次找到李某望,要求其履行法定義務,但李某望卻一直拒不履行。執行法官先後以拒不履行和拒不申報財產為由,對李某望司法拘留3次。但多次“蹲號子”的李某望仍不思悔改,繼續耍“賴”。

2018年5月,李某康、吳某珍向臨湘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李某望的刑事責任。進了看守所的李某望這次真的慌了,他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不賠償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了!他趕緊聯繫自己的家人,要家人湊齊了全部執行款立馬匯入了法院賬戶,以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望從事釀酒、刻碑行業及務工,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但是在民事判決生效後的五年多時間內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致使自訴人遭受重大損失,可以認定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此外,臨湘法院當天還集中宣判了另外2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案被告人陳某、李某平均因曾拖欠他人貨款而被告上法庭。陳某擁有奧迪高檔汽車等財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拒不交付指定的被查封車輛,情節嚴重。但其因與自訴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完畢,可從輕處罰。故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李某平則因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拒絕申報財產狀況、拒不騰空被查封房屋,且賬戶內曾發生大額交易往來,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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