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實務」張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違反廉潔紀律還是職務侵佔?|337

來源:微信公號東方劍客,文:陝西省平利縣紀委監委 吳高銘。歡迎原創稿件,採用就有獎勵,郵箱:[email protected]。【2018年度原創作品337】歡迎直接轉載分享本公號原創文章,未經允許,禁止將原創文章重新編輯轉發,違者按侵權處理。本文審稿顧問筱白。

張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

監察體制改革後,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責中既執紀又執法,二者不可偏廢。但實際工作中,由於個別領導和少數紀檢監察干部對改革後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職責定位認識不深刻、不全面,改革前紀檢監察機關的單純執紀和檢察機關的單純執法思維尚未轉變,改革後的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責中既執紀又執法的理念尚未形成,時常發生顧此失彼的現象,注重了執紀,而忽視了執法,注重了執法,卻又忽視了執紀。

張某,男,漢族,中共黨員,某村原村委會主任。2015年8月,因某企業建設佔用該村通組路,經鎮村與企業多次協商一致,由該企業出資10萬元,村委會自行負責重新修建一條出行道路。村委會主任張某經與村民周某、楊某協商一致,以6.5萬元價格將工程承包給二人,並簽訂了承包協議。2015年12月,企業轉賬支付該村文書個人帳戶7萬元,村文書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承包人6.5萬元修路工程款,餘款0.5萬元取現交於張某。2016年7月,村文書以村委會名義出具收據將餘款3萬元從企業收回交給張某。張某將3.5萬捐贈款未入村集體賬戶,個人長期私自保管使用至2018年。

對此問題如何定性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違反了廉潔紀律,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94條規定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利用其擔任村委會主任職務的便利,在收到村文書交來的企業捐贈資金3.5萬後,不及時上繳村集體帳戶管理,個人非法長期保管使用,構成刑法規定的職務侵佔行為,但不構成犯罪,應定性為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28條規定處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職務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上述違紀行為,從主體來講,張某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屬“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從客體來看,張某非法侵佔的是企業捐贈或者說補償給村集體用於修路的資金,而非國家徵地補償款,屬村集體合法財物;客觀方面,張某利用其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的便利,將村文書交給自己本應上繳村集體入帳管理的集體資金採取侵吞的手段非法佔為已有;主觀方面,張某先後於2015年12月、2016年7月收到村文書交給自己共3.5萬元集體資金,個人佔有至2018年組織介入調查後仍未上繳,主觀上具有明顯故意。

本案中涉及的情形,最高法已於1999年以“法釋[1999]12號做出過《關於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張某的行為符合上述批覆內容,且滿足職務侵佔罪的形式要件,但因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故不以犯罪論處。應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8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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