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 掛羊頭賣狗肉的代購代銷

掛羊頭賣狗肉的代購代銷

因工作的原因,近幾年接觸到大量的投資被騙的悲劇,一直以來想根據實例從法律角度解析一些投資騙局以警示一些盲目投資者,均未如願。近來,有些朋友過來諮詢一些小額(二、三百元)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問題,引起了我的警惕,但終因沒有參與過,不瞭解具體操作規則,無法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現提供一個接觸過眾多被騙投資者的、已被相關媒體披露過、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鎮江華誠酒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購代銷茅臺醇酒”案為樣本進行法律分析,其他各種名目新奇特、看似高大上的投資項目,若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與本文的法律分析也大同小異吧,也不難識別其合法性問題。下文供投資者在投資時予以參考:

掛羊頭賣狗肉的代購代銷

一、掛著行紀的羊頭

《代購代銷合同》第一條約定了交易商接受客戶(即個人投資者)的委託,就代購代銷茅臺醇酒,提供行紀服務。一般人對“行紀”不熟悉不瞭解,甚至聽都沒有聽過。那麼行紀到底是什麼呢?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又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441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420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合同法》第418條規定: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根據上述合同法對行紀合同的規定,結合代購代銷合同條款內容可知,行紀人即合同中的甲方華誠公司,委託人為乙方即個人投資者;甲方受乙方的委託既買進又賣出茅臺醇酒;購買價為6000元,銷售價為3萬元;乙方無須支付給甲方以任何行紀服務的報酬;合同沒有約定乙方如何受領委託物(茅臺醇酒);沒有約定高於6千元買進或低於3萬元賣出茅臺醇酒,是否應經乙方同意?甲方是否要補償差價?沒有約定低於6千元買進或高於3萬元賣出茅臺醇酒的,是否要增加甲方的報酬?多出的利益歸誰?

投資人在簽訂代購代銷合同以後實際履行情況為,投了6000元后,除了關心關注每週返利是否足額及時外,其餘甲方代購代售情況一概不予關心不予過問。不知甲方取得投資的6000元錢後是否購進了相應價值的茅臺醇酒?從哪個單位或個人處購進?何時購進?購進價是多少?購進了幾箱幾瓶酒?若甲方已購進相應投資6000元價值的酒,也不知甲方是否賣出?何時賣出?賣給了哪個單位或個人?賣出價是多少?是否賣完還是部分賣出?不知自已或甲方代買代賣後是賺是虧?賺了多少?虧了多少?投資人也沒有受領過甲方代購的茅臺醇酒,除每週的返利外,也沒有從甲方處受領過代售出去酒款。

根據《合同法》行紀合同中對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結合《代購代銷合同》條款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可知:《代購代銷合同》不是一合同法意義上的行紀合同,交易商(甲方)與客戶(投資人)之間不存在行紀合同法律關係。

二、高回報的誘餌

分析《代購代銷合同》第二條、第三條便知其實質:乙方投資6000元(以本文中圖示合同中的金額為例),甲方1周返375元給乙方,那麼乙方一週內獲利375元。則周利率為6.25%(375元/6000元);64周返24000元,則64周利率為400%(24000元/6000元),摺合年利率為325%(以365天為一年)。

《華誠酒業吸金黑幕:到處拉人投資一個月賺十多萬》http://business.sohu.com/20160912/n468247954.shtml批露的操作方式為:與投資者簽訂《代購代銷合同書》。約定投資者每單投入1.3萬元(首次投單需另交2000元註冊費),投資人可獲得4.5萬元的酒,其中1.5萬元酒由投資人拿回,另外3萬元的酒委託華誠公司代銷,公司收取20%管理費後,2.4萬元分64周每週返還375元。

據此可以看出,客戶(投資代購代銷茅臺醇的投資人)投資15000元,交易商1周返375元給投資人,則周利率為2.5%(375元/15000元);64周返24000元,則64周利率為160%(24000元/15000元),摺合年利率為130%(以365天為一年)。

而中國人民銀行於2015年10月24日發佈的金融機構五年以上中長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年利率,僅為4.90%。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民間借貸利息的最高年利率也僅為36%,且僅認可實際已支付36%年利率的利息為合法有效。沒有實際支付的,以年利率24%計算利息。

計算投資茅臺醇酒的獲利回報(投資6000,即可獲得相當於年利率為325%的利息回報;投資15000,即可獲得相當於年利率為130%的利息回報),遠遠高於基準利率的利息回報,民間借貸最高36%年利率利息回報。

高回報誘餌,是眾多投資者不計雙方法律關係、不顧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考慮可能帶來的高風險,仍然趨之若鶩的原因。

三、兜售著非法集資的狗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規定了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為: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該通知同時又指出: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了: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二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通過前述分析,特別是雙方背離了行紀合同的實質內容,交易商只關注或主要關注於是否能吸引投資人投入金錢,客戶只關注或主要關注於是否每週有足額的利潤到賬。再結合非法集資的特徵來看:

1、代購代銷茅臺醇酒的交易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從公開報道來看,在全國範圍內,該案涉及投資人共6480多人,涉案金額高達10億。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回報(每週返還“利潤”375元,計64周)。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以代購代銷茅臺醇的行紀合同為合法形式,偽裝成正常的經營活動,不以銷售茅臺醇酒為主要目的,掩蓋從眾多不特定對象的社會公眾集合資金的目的。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雙方之間的關係,就是集資者與被集資者的非法集資關係。

結語:

一份蹩腳的、錯誤百出的代購代銷合(茅臺醇),混淆了行紀合同的法律概念。只能騙騙那些沒有法律知識,想著天上掉餡餅發財的人。卻不知,這些經營者掛著代購代銷的羊頭,兜售著非法集資或旁氏騙局的狗肉。現在一些所謂的經濟模式,營銷模式,名稱新奇特,口號噱頭誘人,天花亂墜,動不動就是唬人的看上去高大上的英文字母,往往都是掛驢頭賣王八肉(羊頭、狗肉易於識別,不容易引人上當受騙),幹著違法的勾當。一般人沒有識別能力,易上當受騙。

提醒那些已經、正在、將要投資一些所謂的新經濟、新營銷模式的項目,請多向法律等專業人士諮詢諮詢,把項目所涉及的各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搞搞清楚。相信你會對所謂的新經濟、新營銷模式項目及其法律風險有重新的認識,以利於你選擇是否繼續、停止投資這些項目。

特別聲明:對本文中所涉及的商品,沒有任何法律上、質量上的貶義評價,只為案例真實所需而被引用。

附:媒體相關報道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億餘元的鎮江華誠酒業法定代表人劉衛國被檢方批准逮捕》http://zjrz.jsjc.gov.cn/jianwu/baxiang/201612/t20161229_114782.shtml

《鎮江華誠酒業非法吸存10億餘元法人已被檢方批捕》http://zfrx2.jschina.com.cn/system/2016/09/22/029674664.shtml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http://www.js.jcy.gov.cn/gzbg_1/xqgzbg/zj/201701/t3345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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