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從抵觸到認罪

從牴觸到認罪

崔晨程 李冰

從牴觸到認罪

“希望可以給我一個認罪認罰的機會。”江蘇省張家港市看守所裡,犯罪嫌疑人曹某哽咽著說道。之前,他一直拒不認罪。

曹某是一起尋釁滋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018年12月25日凌晨,在張家港市某酒吧門口,曹某駕駛的轎車和被害人張某的車輛發生剮蹭,雙方產生爭執,從口角上升為肢體衝突。曹某與朋友汪某、楊某對被害人張某及其同行一人進行毆打。後經報警,三人被抓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後,承辦檢察官朱學東在審查卷宗材料時認為,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同案人員供述、被害人傷情鑑定報告等證據清楚充分,足以證明曹某等三人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但訊問時,曹某卻拒不認罪,不承認自己參與了毆打行為。這讓承辦人心存疑問,不明白曹某到底在抗拒什麼。帶著這樣的疑問,朱學東認真審查案卷,試圖找到答案。很快,一個細節引起了檢察官注意:被害人陳述,曹某三人毆打他時手拿器械,曹某手中拿了一根鋼管,但這一說法與曹某本人及同案人員汪某、楊某的說法不一致,除了曹某本人否認參與毆打外,汪某、楊某供述曹某參與毆打但沒有持械。

曹某是否參與毆打,又是否持械?現場監控視頻資料只能顯示曹某等人追打及離開的過程,毆打現場情況因監控器角度問題無法看到。這段視頻顯示,曹某追擊被害人及結束後手上並無鋼管,鋼管一直握在汪某手中。視頻畫面為三分鐘,毆打行為持續兩分鐘左右,整個過程非常短。承辦檢察官推測,在當時激憤的情況下,曹某猛烈追擊突然停手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時曹某、汪某兩次交換鋼管幾無可能。

檢察人員和辦案民警取得聯繫,並引導補充偵查,重新尋找被害人、證人再一次核實相關情況,結合此前承辦檢察官對同案人員汪某、楊某的訊問情況,這些證據再一次證明曹某參與了毆打,而持械者明確指向同案人員汪某。之後,檢察官再次提審曹某,告知他其三人共同對被害人涉嫌追擊毆打的行為已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是否持械並不會影響定罪結果。結合前期調查的結果,當提及其並未手持鋼管時,曹某很受觸動,沉默片刻後供述參與毆打的過程。問及其拒不認罪的原因,他供述,訊問時多次提及其有持鋼管毆打的情節,他非常牴觸,進而心存僥倖,認為偵查機關並未掌握實情。檢察官還了解到,曹某於2017年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若有新罪將撤銷緩刑數罪併罰,這令他非常恐懼。

3月11日,曹某在值班律師的監督下,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籤了字。3月29日,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曹某因緩刑期內重新犯罪,撤銷緩刑,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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