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一、商標局對“共和國”商標註冊的態度

前幾天,“牛肉麵共和國”商標註冊成功引發熱議。很多人質疑,“共和國”這樣的字眼也能註冊成商標嗎?

根據中國商標網查詢,“牛肉麵共和國”確實在2018年7月在第35類和第43類註冊了商標,並於2019年1月6日進行初審公告,於2019年4月7日註冊成功。商標申請人為馬國軍,代理機構為西安西標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依據《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第11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顯然,“牛肉麵共和國”商標註冊成功,商標局並不認為此商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近似,反而認為“牛肉麵共和國”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不會造成公眾誤人,具有顯著性,便於識別,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實際上,在商標註冊實踐中,“共和國”早已被註冊過多回,比如食物共和國,拉麵共和國,穀物共和國,包子共和國……這些足以說明商標局對於此類商標的明確態度。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二、日本新年號“令和”,中國早已註冊商標

2019年4月1日,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宣佈,“令和”被選為日本新年號,就在知識產權業內人士認為會有一大波“令和”商標提出註冊申請的時候,其實我國已經有獲得核准註冊的令和商標了,核定使用商品還包括日本清酒。

從“牛肉麵共和國”到“令和”,談談商標搶注那些事


依據《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此處禁止使用的商標,並沒有禁止年號。換句話說,“令和”在日本不能註冊成為商標,在中國卻並不禁止。

三、商標搶注背後的思考

商品聲譽是決定商標價值的第一位影響因素。商標附著於商品,商品的好壞直接影響商標的價值。我國《商標法》第38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人同意就使用該商標,即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如果不註冊商標,其使用人也不享有商標專有權利。這就給商標搶注帶來商機和利潤空間。若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則不僅是企業要喪失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且還會反過來被商標搶注者起訴商標侵權,不僅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還會使企業苦心經營的品牌信譽和聲譽受損。

商標搶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以自己的名義搶先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

我國商標法明確禁止的搶注行為包括:

1.《商標法》第13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 《商標法》第15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3. 《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擅自將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申請商標註冊;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等申請商標註冊,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也可以歸入搶注的範圍。

惡意搶注行為侵害了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其性質屬於侵權行為。被搶注人可以對搶注者提起侵權之訴。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61條的規定,法院在認定搶注人具有惡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被搶注人的請求,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一併判令搶注人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在預防商標被搶注時,應採取如下防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1.研發新產品投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註冊取得商標所有權;

2.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禦註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託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