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糾紛的土地沒確權,歸誰所有?

龍昊奔馳


對於這個問題,有的人會說“土地確權,只要以上一輪土地確權時的人為依據就可以了麼,怎麼還會有糾紛呢?”

其實不然。作為一名基層三農工作者,在土地確權的具體工作中,確實遇到了許多問題和糾紛,對於有土地權屬有糾紛的土地,堅持的一貫做法是:只是對土地的面積進行了登記,而沒有進行確權,只有待糾紛徹底解決、雙方無異議之後,才對涉及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



在工作中遇到的糾紛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鄰里之間的糾紛。這類糾紛,大多數集中在相鄰地塊之間,主要是對於地塊的大小、分界線的劃分的矛盾。而且往往是糾紛雙方各執一詞,一方說自家的地塊應該是多大、應該以當初放在地頭的石頭為劃分的點;另一方說自家的耕地面積有多大、應該以栽植在地頭的樹木為分界點。

另一類是家庭內部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當初“分家”時土地的劃分不清楚引起的,“分家”的時候處於上一輪承包期內,沒有再進行確權登記。而且,往往是由於父母都已經不在了,老大說,某某處的地當初分給了他家,這次確權的時候應該確到自己的名下;老二說,明明當初那塊地分給了他家,應該確權到自己的名下,由於年代久遠,加之當初也沒有字據留下,也沒有見證人,就造成了此類的矛盾糾紛。



土地確權中的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首先,糾紛雙方當事人應該相互協商解決。

其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糾紛雙方相互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當地村委會應該出面協調;村委會協調無果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司法部門進行調節,並提出處理意見。

最後,糾紛雙方對調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的時候,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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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承包土不應有糾紛,誰參加最後一輪分地,土地就是誰的,

有的糾紛是有些人純耍賴,無理取鬧。

舉個例子本村有一戶參加了最後一輪分地,當時也與村簽了承包合同。由於長年在外打工,後發展好,戶口簽到城裡,由於國家政策沒有簽出戶口就收回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所以人家來村要土地確權,理所當然,村委會己同意給予確權,但種人家地戶,就是不同意量地確權,純屬耍賴,本來他種人家地多年也沒交租金,就佔了便宜,人家也不要了,他還是不讓量地。

後來土地還繼續流轉給他,村委會調解,他以水田改造有投資為由,確權後二年不給租金為條件,第三年按市場價格交租金,人家又讓了他一步,費了這麼多周折才給以權確。


用戶遼河人家


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國家推出新政,集體土地可予本村本民聯產承包。之後又加以完善。農民承包地經營權直接歸承包戶。九十年代又進行了微調後的二輪承包。基本原則是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長期不變。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原承包人。至於承包人撂荒或託人代種,但這個地的經營權應屬原承包人。其它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將此地確權。這有土地承包合同。本社分地公道組也有底帳。六十歲左右以上的本社地鄰,及歷任社長都可作證。


林川閒聊


土地糾紛。實質上是承包經營權的糾紛。這要看二輪承包合同在誰手裡,更具體一些說。交公糧和農業稅期間。這些耕地在誰的名下登記。一般以村委會底帳為依據。誰種這些地,誰交公糧。這些地就歸誰的二輪承包。就應當確權到誰的名下。


西叩村


土地未能確權是因為糾紛,首先要理清糾紛從何而起,第一:農業變非農的,即使有承包證也應收歸集體所有,身份的轉變連帶所屬權的轉變;其次,在一定年限內某地讓人耕種沒有異議,該耕種人即使沒有相關承包合同,權屬人也會轉變,所以因各種原因糾紛無時不在,在此情況下,如有關部門多方協調解決。


鄉村的阿龍


糾紛土地沒有確權的,象這種土地是國家的,應該由本村村集體所管,個人誰都無權管理,戶主所管按確權證劃分,地址和麵積有權管理,任何人不可干涉。謝謝!


復中三


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這是一定的,具體爭議應是使用權之爭,應有政府先去處理,具體需要律師看過材料後具體分析。


首都行政訴訟律師


其實土地的歸屬政府部門都有備案,有爭議的都是不是直接歸屬者,一切問題都只能靠協商來解決。


錢春梅的故事


首先沒確權就是國家的,只有國家確權了才屬於私人所有。


日月生職業農民宋建新


土地沒確權屬於國家所有,確權以後才屬於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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