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外貿企業,南通中院為您關注的防疫相關法律問題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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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我國開始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NCP)疫情。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中國新型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來自世衛組織195個締約國的疫情監視、旅行和貿易限制等措施不可避免,本次疫情給我國企業帶來很多風險,尤其是外貿企業。南通中院民三庭通過對外貿企業重點關注的與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

世衛組織將新冠肺炎疫情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履行國際貿易合同有什麼直接影響?

世衛組織將新冠肺炎疫情列為PHEIC,其意義在於強調並呼籲當因某種疾病具有國際傳播性而對其他國家產生公共衛生危害時,國際社會需要一致協作共同採取應對措施,主要目的在於引起國際社會的防控預警。世衛組織宣佈新冠疫情構成PHEIC後,強調不贊成甚至反對其他國家對中國採取旅行或貿易禁令,故目前對特定的貿易合同來講沒有直接影響。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可認定為不可抗力?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障礙(客觀情況)。國際商會2003年發佈的不可抗力示範條款定義了不可抗力“障礙”事件的三大構成要件,即“不能合理的控制”、“不能合理的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示範條款進一步將瘟疫和傳染病列為“障礙”情形,在當事人沒有相反約定,或不存在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瘟疫和傳染病會被認為滿足不可抗力構成要件中的“不能控制”和“不能預見”兩個因素。因此,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構成企業不能避免也無法克服的履行合同障礙,可認定為不可抗力。

如果企業由於疫情原因導致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貨,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嗎?應該怎麼做才能減少損失?

首先,如果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按照約定處理。其次,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約定適用的準據法,如果適用的法律明確規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據,而買方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公約》第79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

如果企業在湖北省等疫情集中區域,因政府頒佈強制措施停產停業、受到交通管制,應屬於不可抗力,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如果企業並沒有受到政府強制措施、能夠克服障礙的,則不屬於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建議參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艱難情勢規則”與買方協商處理,可以向買家說明理由,雙方重新談判,從而變更合同、減少履行標的數量或變更履行期限。

企業是否能以生產成本大幅上漲,難以履行合同主張免責?

疫情發生後,企業面臨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產成本急劇上漲的壓力,可能並不是“不能”履行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合同會造成利潤大幅壓縮甚至大額虧損,如果企業主張疫情導致成本上漲,履行合同“不公平”等要求免責,存在較大難度,但仍然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滿足關於不可抗力的認定的各項要求,還是有可能得到支持。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不能向國外買家按時交貨,國外買家可以取消訂單嗎?

如果屬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延期交付,要看合同標的是否屬於對時間要求很嚴格的季節性商品。如果不是對交貨時間要求很高的季節性商品,國外的買方原則上不能取消訂單。在賣方能夠證明系不可抗力導致延期的原因以後,交貨時間應當進行延後。如果是時間要求很高的季節性商品,因為延期交貨導致了其合同目的落空,國外的客戶可以取消訂單。但是賣方也無需承擔因為訂單取消產生的違約責任。

疫情發生後,企業應如何正確與外方進行應對?

(一)及時通知外方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二)應在合理期間內向外方提供不可抗力等相關證明。中方企業可向中國貿促會當地分會(例如南通當地企業就可以向南通市貿促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相關事實性證明。除了貿促會的商事證明之外,建議中方企業儘量收集與提供其他可以證明因為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客觀證據;(三)與外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分擔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四)依法合理應對外方的撤銷訂單、拒絕付款等行為,及時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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