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下列人員犯罪,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下列人員犯罪,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精神病人殺人怎麼判刑這個問題,需分三種情況分析。

第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下列人員犯罪,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下列人員犯罪,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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