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在公司上班一年多了沒簽任何合同,老闆直接讓我走人,該咋辦?

ai吃小土豆


如果不是因為你的原因而導致的被辭退,你可以尋求法律援助!給你講一個我身邊真實的案例!

我有幾個朋友一直在我們這邊的一家國營企業幹臨時工,沒有籤勞動合同,他們幹了七八年。前兩年企業效益不好,裁員,臨時工成了犧牲品,他們幾個都被辭退回家。後來經過多方諮詢,他們一起花錢請律師,把那家國營企業告上了法庭,法庭最終判決,企業向被辭退的臨時工每人一次賠付9萬元。最終,我的那幾個朋友都拿到了補償金。

這是發生在我身邊真實的事情!希望對你有幫助!


麥昆君


一般的個人民營企業都是這樣,特別是在小城市的企業。我個人前幾天就遇到了這樣的事,疫情過後老闆為了減少工廠開支,裁掉了我們整個部門,不過我們老闆也算仁義,並沒有拖欠我們工資,當時被裁掉之前我也有考慮過老闆會不會不給工資。

我的第一想法就是起訴,雖然我們也沒有籤合,但是我也做了一些應急措施,比如保留與老闆和部門主管的聊天記錄,圖片,語音啥的,還有公司群的工作文件,上班記錄啥的,就算沒有籤合同也要保留自己在這公司有上過班。

當然如果你夠聰明可以打電話或者語音試試繞他承認你在這公司上班。

不籤合同本身就違法更何況不給工資,我建議你先給老闆好好談談,實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序吧!


扉頁標記


大家好,我是奔波兔子,很高興來回答你的問題:

據我從影視劇裡觀察學習所知,可以用如下方法解決

沒簽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2、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t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t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t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奔波兔子


  對於題主的遭遇,在下深有感觸。

  下面,我就詳細說明一下,上份工作被辭退後,我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個過程吧。


  我是18年1月份入職某中型民營企業的,19年8月份被部門總監無故辭退。期間公司未同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人事打電話給出辭退通知時,我正在外地出差。第一時間給總監打電話詢問,其沒有給出任何辭退理由,只說讓回去辦理離職手續。我連續三天央求,不論犯什麼錯,請再給一次機會留任,但其不為所動。沒有辦法,只好灰心喪氣地打道回府。

  回程的路上,前後想了下,自己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經濟損失,也無任何損壞公司形象的行為,反而為公司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實在想不通自己在工作上有何過錯。此外,我低聲下氣央求公司留任,也是沒有辦法,經濟較為吃緊,一旦被辭,就會造成短時間內青黃不接的窘狀。但木已成舟,被辭已成定局。一路上,我從網上查找了大量的資料,做了兩手準備。如果事情有轉圜,便不追究賠償,直至年底自動辭職;若公司辭退態度依舊,必不蒸饅頭爭口氣,請第三方仲裁之。

  到公司後,果然直接辦理了離職手續。公司給出的是“離職申請單”,這是一個坑,表明是自己主動辭職的。上面寫離職原因時,我寫的是“公司辭退”。總監簽字時,也沒在意,說了一些以後會有更好發展的場面話。


  次日,我便到本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一位同志接待了我,很認真地詢問了仲裁原因,並將我需要準備的仲裁材料一一說明。我前後準備了一個月(中間有其他事,也曾打退堂鼓,猶豫要不要申請仲裁),材料備齊、提交。五天後,仲裁委打電話讓我過去拿受理通知書。到後,這位同志當我面給公司老闆打了電話,讓他三天內也過來拿受理通知書。此時老闆還不知道我將公司告了。

  國慶長假後第二天,公司綜合管理部副主任(一姑娘,平時關係還不錯,她也只是公司政策執行者)給我打電話,問我究竟怎麼回事。我說公司無故將我辭退,讓我非常難堪和被動。她說她也感到非常意外,雖然公司財政緊張,但也絕輪不到我被辭。姑且是她寬慰我吧。而後,她說到,公司請了專門的律師,並領導層開了會,討論我要求賠償的事。律師的意見是,我準備充分,背後肯定也有人指點,也找了律師什麼的(說實話,前後只是我一人在跑這個事,也沒諮詢過任何人),我要求的賠償也非常合法合理。公司此前未曾遇到過這類事情,我是第一個,準備積極賠償,也權當給公司上了一堂課,交了學費。

  我按照法律相關條例,要求的賠償是15個月的、離職前12個月裡的平均工資總和。根據是,一,我工作已滿一年,要求公司支付我兩倍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共計最多11個月的實際工資金額;二,入職一年多不滿兩年的,按兩個月的工資賠付,加上公司是將我辭退的,需要兩倍支付,因而我提出了15個月的賠償要求。

  小姑娘說,公司與我也並無太大矛盾,各讓一步,減兩個月的吧。我同意了。一是符合我的心理預期,二是一旦對簿公堂,徹底撕破臉,這場官司反反覆覆地恐怕要拖到年後了。因為即便我贏了仲裁,公司也是有權利上訴併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精力我都耗費不起。

  口頭談妥的第三天,公司就讓我去簽了賠償協議書,我則放棄了追繳保險方面的相關權利。太麻煩了,得去另外一個部門申請,金額也不大。簽完後,不大會兒,財務便將賠償金打到了我的工資卡上。我接著去了仲裁委,撤銷了仲裁申請書。

  因為,次日便是雙方到仲裁委答辯的日子。不和解,就要開庭了。


  縱觀這件事的前因後果及中間過程,我覺得,對於公司的追償,我沒有做錯,也沒有訛詐的本心。時間對於任何人來說都非常寶貴。本來,當初滿懷信心和期望地要為公司奉獻自己的全部心力,事實上,我也確實這麼做了,但突然就被辭退了,心理上總是有芥蒂的。如果自己沒有好好幹,理虧,讓公司抓住了把柄也就罷了,但是,我畢竟將近兩年的黃金年齡奉獻給了公司。若知今日被辭,當初也肯定會斟酌擇業的對象。這一方面,公司和員工之間,我傾向於為員工、為自己發聲。


  既被辭退,就有被辭退的方法應對。公司和員工都不要覺得自己是受委屈的一方。你依法依理辭我,我乖乖走人;你無法無理辭我,那麼,我將依法依理維護自己的尊嚴和合法權益。

  畢竟,這個時代,除了法律,誰說了都不算。


備註:因一些材料涉及各方隱私,仲裁申請書、賠償和解書等在此無法提供上傳文件,請讀者見諒。不過,當地仲裁委會為你詳細說明相關程序的。


1、這個是我根據仲裁委的要求,收集材料期間,到公司補要的,當時公司還不知道我告它的事。這個證明非常重要。嚴格正規說來,離職的時候,公司是要主動給開出這個證明的。不過,如果公司執意不給開,那麼仲裁委也有權力依法要求公司開出此證明。


2、證據清單,大致需要如下所列。


3、企業歸屬地仲裁委受理通知書。


攝獵筆記


看到這個問題,真的很生氣,因為我也遇到過。希望我接下來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我建議勞動仲裁

1.不走,跟老闆或者HR談,最好錄音,這點很重要,因為仲裁的時候需要你提交證據,有錄音的情況下,即便沒有合同,也可以證明你跟他有勞動糾紛。

2.保留你日常工作的記錄,比如打卡記錄,工牌,項目等等。以便仲裁的時候留作證據。

3.看他們是什麼時候讓你走的,有沒有書面通知,正常情況下。辭退員工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之後再走人的,不是今天說今天就得走,如果沒有這點也可以作為仲裁賠償的依據。

4.談賠償,補助。這時候他們大多都會說是你原因才辭退你的,一般會說你工作不合格,績效不合格之類的。沒關係臉皮要厚,如果你不合格不會等到一年後才辭退你的。

5.不要籤離職證明,如果有的話。

6.直接申請仲裁。如果前幾條你都做了話,直接就走,不用看他們臉色。實際說了這麼多,就是為了這一條,仲裁死磕。我當時是經歷了兩個月左右吧,先申請,再提交證據,再出庭。一般仲裁員都會偏向員工一點,最後的結果就看賠你的補償了。

作為以前遇到過這種事的影視行業一員,真誠希望你這個問題的到公平解決。


光影斑駁


員工與用工單位產生勞動關係,不管是否簽署勞動合同,都應為其辦理社保,不辦理社保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這個時候員工要做的其實很簡單:爭取維權。 可自主離職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可獲取經濟補償 員工以上條理由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可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公司不做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員工需保存好工作證、工資條等可證明與單位存在用工關係的證據以備舉證;如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需承擔賠償金,賠償金額標準為經濟補償的兩倍;若存在剋扣工資的情況,還應足額補完應獲薪資(有加班情況還應補足加班工資),當然不管哪一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補交社保。


天滅哥


你好:

首先,你必須收集好相關的用工證據,如工牌、工資流水、工作服、入職表等。

其次,由於在公司已經上班一年多了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因你已經工作一年多了,那麼計算二倍工資的月份為:自你主張之日倒推12個月的日子開始至你入職的之日起的第12個月的差額),舉個例子:你是2019年1月1日入職,並於2020年3月1日開始主張二倍工資賠償,因時效為1年,因此,能主張的月份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即9個月的二倍工資。

再次,由於公司無緣無故讓你走人,你還可以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向公司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或者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相關的《勞動合同法》依據以圖片的形式附上供參考。

如仍有疑問,可以關注我,進行進一步溝通。






小Y律師


沒簽勞動合同被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的,屬於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並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最多11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君威短視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可以得知,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滿一月後第二日起至滿一年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之後滿一年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一個月之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此期間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此時,支付雙倍工資不受十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以上就是相關勞動法,你應該也是一個職場新人,你可能開始沒有覺得籤合同和社保這些東西的重要性!以為只要給錢就好了!工資只是你的工作所得,還有社保,這個其實是很重要的,不管你在哪上班。如果你上滿15年是會有養老金的!這個是很重要的。

實際操作起來的話你需要收集一些可以證實你在哪裡工作的證據,然後去當地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

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你


精華影院


你這種情況很好處理。

首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向您這種情況可以在當地提起勞動仲裁,仲裁部門很快就能給您解決。仲裁時效為建立勞動關係起兩年內。

其次,如果公司無故辭退您,您還可以提出賠償。無論有沒有籤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所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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