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
執行不能?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區別
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
種種原因是什麼原因呢?
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一個案子的執行難,其產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
舉個例子
執行難不就是執行不了嗎? 不是的。執行難的案件都是由於案件本身之外的因素所導致,而這些因素往往能通過時間、空間的變化得以改變。 執行難:即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應執行財產難動。
在達茂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郭某向申請執行人王某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後郭某“玩失蹤”躲避債務,本院根據借條等證據依法判決郭某歸還王某借款5萬元。(本案開庭傳票及判決書均為公告送達)
達茂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後,被執行人郭某依然下落不明,法院查控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無果,後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多次前往呼市、包頭等地找人也均未找到,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材料通過公告送達後依然無法鎖定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案件陷入僵局。這就是典型的執行難案例。
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客觀上是什麼意思?
客觀上就是事實上被執行人確實什麼可供執行財產都沒有,這可不是你說我說誰說了算的,這是經過法院用盡各種查控手段得出的結果哦。
有一種無奈, 叫“執行不能”!
舉個例子
執行不能是由其本身的因素所決定的,一般不隨時間、空間的變化而改變。
被執行人高某以經商為名向多人借款高達300餘萬元,後因經商失敗無力歸還借款及利息被訴至法院。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發現高某名下的唯一房產已抵押給銀行,該房屋的拍賣款僅夠履行銀行抵押債權。而法院對高某財產核查後,確認高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由於高某年事已高,且無固定的收入來源,法院對其進行了限制高消費措施,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
之後,法院對該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1
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最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財產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財產。
“執行不能”案件如何處理?
“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總結一下
造成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誠信,積極履行義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當然,“執行不能”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期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希望大家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也懇請大家配合法院
助力執行
打造誠信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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