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 繼承法小知識--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小知識--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由遺囑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對遺贈人負生養死葬的義務,遺囑人將自己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徵

  1.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諾成、有償、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2. 遺贈扶養協議不限於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組織。法定繼承人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能作扶養人。

  3. 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生效與死後生效相結合的法律行為。這是因為協議扶養人在受扶養人生前及須履行扶養義務,而權利只有在受扶養人死亡時才能實現。

  4. 遺贈扶養協議在適用上具有最優先性。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遺贈的執行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效力又優先於遺囑,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其中,扶養人對受扶養人負有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負有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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