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 追討工資有時效,這幾個時間點要記住!

半年前,我和公司發生了一些爭執,最終導致公司老闆直接將我辭退,但我的勞動合同並未到期,而且辭退我的理由也並不充分。最主要的是在被辭退後,公司並沒有給我結清工資,也沒有給予任何賠償。我想申請勞動仲裁,可是和公司的勞動爭議問題已經發生半年左右了,時間拖的有些久了,不知道我這樣的情況還能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追討工資有時效,這幾個時間點要記住!

小寶提醒

要注意勞動爭議的受理時效,過了有效期再起訴,法院就無法受理了。

今天就帶領大家認識這幾個有效時間點!!

案例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另外,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追溯加班費、拖欠工資的時效限制:1年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特別提醒,一些勞動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費,卻不敢舉報投訴,選擇離職後再討要。但是,此項勞動仲裁是有時限的,一般不超過一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由此,法官提醒,討要加班費,除了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還要注意收集加班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作記錄、工資條、日常工作照片、完成工作的書面材料等。

特別提醒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拖欠勞動報酬的,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沒有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對於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超過申請時限還能認定工傷嗎?

追討工資有時效,這幾個時間點要記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雖然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但勞動者還是儘快申請工傷認定為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