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五廳局聯合印發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江西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根據《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自然資發〔2019〕11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西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經省委深改委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水利廳 江西省林業局

2019年11月19日

江西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及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相關事項記載於自然資源登記簿的行為,以清晰界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主體,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劃清不同類型自然資源之間的邊界。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流、溼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和統一確權登記的原則。

第五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不再重複登記。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涉及調整或限制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承擔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按照分級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登記管轄。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開展、指導和監督全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配合自然資源部開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態功能重要的溼地和草原、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確權登記調查工作。負責辦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具體登記工作由省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配合開展由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辦理登記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調查工作。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由省級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具體登記工作由市縣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跨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由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省、市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應當將登記信息及時推送給自然資源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七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預算,不得收取登記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章 自然資源登記簿

第八條 登記機構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設立自然資源登記簿。自然資源登記簿以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為單位編成,登記單元範圍內的全部自然資源載入一個自然資源登記簿。

第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以下事項:

(一)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範圍、面積、類型以及數量、質量等自然狀況;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行使方式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

(三)其他相關事項。

自然資源登記簿對地表、地上、地下空間範圍內各類自然資源進行記載,並關聯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等信息。

第十條 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登記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所有權行使方式分為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

本省行政區域內由中央委託省政府及省級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登記為省、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內容包括自然資源空間範圍界線、面積,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界線,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邊界、面積等信息。

第十二條 已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通過不動產單元號、權利主體實現自然資源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聯。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永久保存。

自然資源登記簿和附圖採用電子介質,配備專門的自然資源登記電子存儲設施,採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並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第三章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為基本單位。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由登記機構會同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自然資源所有權範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不同自然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對完整的生態功能、集中連片等因素劃定。

登記單元名稱命名應當合理規範。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編碼遵守國家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應當優先作為獨立登記單元劃定。水流、溼地可以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意義的自然資源,可以結合周邊自然資源空間分佈特性劃分登記單元。

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水流、溼地等獨立登記單元內的其他自然資源,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

山嶺不作為單獨的自然資源類型劃定登記單元。

第十七條 同一區域內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存在管理或保護範圍界線交叉或重疊時,以最大的管理或保護範圍界線劃定登記單元。

登記單元以單元內影響力最大的自然資源類型命名。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範圍內存在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一併劃入登記單元,並在登記簿上對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主體、範圍、面積等情況予以記載。

第二節 國家公園登記單元

第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公園登記單元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劃定、記載。

第三節 自然保護區登記單元

第二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極小種群物種分佈的棲息地、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佈區等可作為自然保護區登記單元。

第二十一條 以自然保護區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自然保護區管理或保護審批範圍界線劃定登記單元。

第四節 自然公園登記單元

第二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縣級以上森林公園、溼地公園、地質遺蹟、地質公園、自然遺產等可作為自然公園登記單元。

第二十三條 以自然公園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自然公園管理或保護審批範圍界線劃定登記單元。

第五節 水流登記單元

第二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可作為水流登記單元。河流的幹流、支流,可以分別劃定登記單元。

第二十五條

以水流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水資源專項調查成果,以河湖管理範圍界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界線為基礎,結合堤防、水域岸線劃定登記單元。

第六節 溼地登記單元

第二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溼地保護區、溼地保護小區、省級以上重要溼地及全國溼地資源調查確定的其他溼地斑塊等可作為溼地登記單元。在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流範圍內的,不再單獨劃分溼地登記單元。

第二十七條 以溼地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溼地專項調查成果,對溼地保護區、溼地保護小區、省級以上重要溼地、溼地資源調查確定的溼地斑塊按照自然資源類型邊界並結合權屬邊界劃定登記單元。

第二十八條 灘塗資源不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併入水流或溼地登記單元。

第七節 森林、草原、荒地登記單元

第二十九條 森林、草原、荒地登記單元原則上以土地所有權為基礎,按照國家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劃分登記單元,多個獨立不相連的國家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分別劃定登記單元。

第八節 礦產資源登記單元

第三十條 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固體礦產以礦區,油氣以油氣田劃分登記單元。登記單元的邊界,以現有的儲量登記庫及儲量統計庫導出的礦區範圍,儲量評審備案文件確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範圍,以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結果認定的礦產地範圍在空間上套合確定。登記單元內存在依法審批的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簿關聯勘查、採礦許可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礦產資源,通過分層標註的方式在自然資源登記簿上記載探明儲量礦產資源的範圍、類型、儲量等內容。

第四章 自然資源登記程序

第一節 首次登記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是指一定時間內對登記單元內全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未辦理自然資源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自然資源其他類型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告;

(二)權籍調查;

(三)審核;

(四)公告;

(五)登簿。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由登記機構依職權啟動。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預劃登記單元后,由自然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首次登記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預劃分;

(二)開展自然資源登記工作的時間;

(三)自然資源類型、範圍;

(四)需要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代理行使主體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主體配合的事項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獲取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範圍、面積、類型、數量和質量等信息,劃清自然資源類型邊界。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等不動產登記成果,開展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繪製自然資源權籍圖和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邊界以及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依據分級行使國家所有權體制改革成果,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重要界址點應當現場指界,必要時可設立明顯界標。在國土調查、專項調查、權籍調查、土地勘測定界等工作中對重要界址點已經指界確認的,不需要重複指界。對涉及權屬爭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成果和相關審批文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動產登記結果資料等,會同相關部門對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三十八條 自然資源登簿前由自然資源所在市縣配合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構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告期內,相關當事人對登記事項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九條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將登記事項記載於自然資源登記簿,可以向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自然資源變更登記是指因自然資源的類型、範圍和權屬邊界等自然資源登記簿內容發生變化進行的登記。

第四十一條 登記單元內自然資源類型、範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以全國國土調查和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為依據,依職權開展變更登記。

自然資源的登記單元邊界、權屬邊界、權利主體和內容等自然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應持相關資料及時囑託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節 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自然資源註銷登記是指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自然資源所有權滅失進行的登記。

第四十三條 自然資源所有權滅失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持相關資料及時囑託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自然資源更正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對自然資源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事項進行更正的登記。

第四十五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事項存在錯誤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自然資源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的囑託辦理更正登記,也可以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

第五章 登記信息管理與應用

第四十六條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簿等登記結果;

(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通告、權籍調查成果、權屬來源材料、相關公共管制要求、登記機構審核材料、登記公告等登記原始材料。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由登記機構負責管理。自然資源所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保存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調查原始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登記資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第四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託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系統),建立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系統,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的統一管理;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建立省、市、縣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數據庫,確保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日常更新。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納入省、市、縣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系統),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有效銜接和融合。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應當及時匯交,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四十八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財稅等相關部門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服務自然資源資產有效監管和保護。

第四十九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軍用土地範圍內的自然資源暫不納入確權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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