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公檢法如何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辦法”來了

近日,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印發施行。該辦法是適應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新形勢新要求的一項重要黨內法規,是紀檢監察機關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開展協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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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共18條,對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的範圍、移送程序、時限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體規定。據介紹,制定該辦法,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及時、全面掌握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並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置,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高質量開展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

該辦法明確,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下列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黨員涉嫌違犯黨紀,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應當由紀檢機關處置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依照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有關規定,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刑法以及監察機關管轄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

依據該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審計署等中央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按照線索所涉人員的管理權限向相應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地方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原則上向本地區同級紀委監委移送。垂直管理單位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原則上向本地區相當於同級的紀委監委移送。必要時,地方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垂直管理單位的下級機關可以報請其上級機關向相應紀檢監察機關移送。

在問題線索的接收方面,該辦法明確由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接收移送的問題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收到移送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並按照以下方式辦理:本單位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本單位沒有管轄權但其他紀檢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本單位對部分問題線索有管轄權的,應當對有管轄權的部分提出處置意見,並及時將其他問題線索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退回移送機關。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需要由發現問題線索的機關協助進行調查核實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依法協助。

該辦法還要求,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移送問題線索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嚴肅工作紀律,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及時、如實報送,不得隱瞞、延誤。故意隱瞞不報、延誤報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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