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人大代表建議將“監獄警察”改稱“矯正警察”,司法部:適當修改勢在必行

人大代表建議將“監獄警察”改稱“矯正警察”,司法部:適當修改勢在必行

11月25日,司法部通過其官方網站發佈一系列“答覆”文件,就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提案,分別作出答覆。其中,在《司法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023號建議的答覆》中,司法部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將警察法中‘監獄警察’修改為‘矯正警察’的建議”,經徵求協辦單位公安部的意見,作出明確答覆。

人大代表建議將“監獄警察”改稱“矯正警察”,司法部:適當修改勢在必行

《答覆》全文如下——

1995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頒佈實施,明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013年,勞教制度廢除後,有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表述,已經與實際情況不符,進行適當修改勢在必行。

人大代表建議將“監獄警察”改稱“矯正警察”,司法部:適當修改勢在必行

對您所提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後,我們認為,將司法行政系統的人民警察統稱為“矯正警察”,較為準確地概括了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承擔的職能及工作性質,有利於人民警察各警種的科學界定和劃分。對此,公安部還有不同認識,主要認為“矯正管理機關”缺乏憲法和法律依據,社區矯正調配使用警察的建議不符合社區矯正制度的定位,以及社區矯正調配使用警察的做法不符合我國人民警察的職能定位等。

人大代表建議將“監獄警察”改稱“矯正警察”,司法部:適當修改勢在必行

鑑於警察法的修改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被列入第二類項目,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修改草案,尚未報國務院。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關注警察法修改進展,與有關部門主動溝通,爭取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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