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男子買了只野生龜養,被判刑還罰了2萬元

男子買了只野生龜養,被判刑還罰了2萬元

男子買了只野生龜養,被判刑還罰了2萬元

新快報訊 記者李紅雲 通訊員徐豔報道 我國法律對於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非常嚴苛,對獵捕、運輸、出售、收購等行為明確禁止,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不可以飼養。然而,總有人以身試法,終獲法律制裁。

男子买了只野生龟养,被判刑还罚了2万元

3月4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被告人周某佳(化名)因購買和飼養野生蘇卡達陸龜等瀕危物種,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佳是中山一個小企業的負責人,平時喜歡養寵物龜。2018年9月至11月期間,他在明知陸龜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先後通過淘寶、微信等渠道收購了5只蘇卡達陸龜和3只紅腿陸龜,放在家中飼養和觀賞。

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周某佳抓獲歸案,並在他的住宅中查獲疑似陸龜2只和龜板1套。經過鑑定,這兩隻陸龜和龜板,為蘇卡達陸龜及龜板,總價值為人民幣7000元。

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蘇卡達陸龜被列入該公約附錄Ⅱ,屬瀕危野生動物,依規定對應我國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物種。

2019年11月21日,周某佳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之後被取保候審。

2020年3月4日,法院開庭過程中,被告人周某佳對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並提交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佳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周某佳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法院判決,鑑於被告人周某佳確有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定,法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判處周某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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