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青島交行5億貸款案改判:支行長減刑為3年 兩員工免於刑事處罰

前後歷時三年,經開庭審理三次,青島交行5億放貸案迎來最後判決。

日前,從山東桓臺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青島交行支行長戚靜被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支行長助理趙聲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另兩名員工被免於刑事處罰。從羈押之日起算,戚靜已於2019年7月刑滿。

5億元貸款出現“意外”

手握5億保證金,同時發放5億元貸款,這類無風險躺賺業務是銀行夢寐以求的。以至於明知存在不合理之處,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2014年12月,東嶽集團有限公司(0018.HK)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濱為增加公司賬目存款餘額,順利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虛構山東東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淄博盛泉環保、東嶽化工與山東恆泰新材《購銷合同》,向青島交行市北一支行申請貸款。

東嶽高分子公司、東嶽化工公司將5億元存到交行市北一支行保證金賬戶後,交通銀行給盛泉公司、恆泰公司分別發放3億元、2億元貸款。

時任交行市北一支行行長的戚靜、行長助理的趙聲、對公客戶經理的劉興尚明知《購銷合同》虛假、此次貸款所依託的貿易背景不真實,仍然違反國家規定發放了貸款。也正如戚靜所供述,“該貸款業務東嶽集團提供完全的現金保證,銀行沒有任何風險,可以增加部分利息收入,同時銀行也願意藉助這次機會與東嶽集團發生業務。”

所以,當戚靜意識到貿易可能是虛假的情況下,還是與行長助理趙聲、對公客戶經理的劉興尚違反國家規定發放了5億元貸款。

原本大家一致認為無風險的業務,不料發生了意外。2015年10月,因盛泉公司、恆泰公司三次欠息,根據《三方合作協議》,東嶽集團存放在交行市北一支行的5億元“回購準備金”被扣劃,由此導致該案案發。

兩次詢證函結果不一

那麼,作為港股上市公司東嶽集團,為何要做一筆看似對公司沒有意義的擔保貸款?

東嶽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濱(另案處理)道出了緣由。李濱到案後表示,從2012年3月份左右開始,就以東嶽化工公司、東嶽高分子公司“委託貸款”的名義,未通過銀行走正規的委託理財手續,向多家單位放貸理財。截止2014年底共逾期14.78億元。為了順利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對東嶽集團的年終審計,經過商議,後確定通過以貿易融資的方式進行貸款,以虛構上市公司業賬目。

2014年底,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東嶽集團委託對該集團開展年度審計。2015年1月,該會計師事務所向交行市北一支行郵寄兩份詢證函,查詢東嶽高分子公司、東嶽化工公司賬戶下共計5億元存款情況。

銀行工作人員經請示營運主管被告人費璟波後,按照該款項的實際情況在兩份詢證函上註明兩個賬戶“是交行保證金賬戶,有未完成保證事項,非銀行存款”,經副主管喬某審核,喬某在“信息不符”一欄中加蓋本人章和銀行會計業務專用章後寄回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當李濱得知第一次詢證的結果是“信息不符”後,分別聯繫支行長戚靜及劉興尚、趙聲,並告知戚靜,銀行回覆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內容不對,事務所還會繼續發函,暗示想讓銀行出具“內容相符”的詢證函。

由於東嶽集團是大客戶,戚靜遂指使費璟波想辦法。

2015年2月11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就東嶽兩公司共計5億元資金再次詢證時,在詢證內容與第一次一致的情況下,費璟波從銀行出具了“內容相符”的詢證函並寄回兩個會計師事務所。

歷經三次審理後改判

值得注意的是,青島交行這起5億元的違法放貸案,先後歷經三次開庭審理。

桓臺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9日做出一審判決,戚靜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10萬元;趙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劉興尚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費璟波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後戚靜等人提出上訴,經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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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桓臺縣人民法院再次審理判決,認為被告人戚靜、趙聲、劉興尚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借款人虛構借款用途、貸款的貿易背景不真實,未嚴格審查貸款企業的相關情況,違法發放貸款5億元,三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戚靜、費璟波為他人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詢證函,涉案金額5億元,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桓臺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戚靜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到2019年7月20日止);

被告人趙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劉興尚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費璟波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雙雙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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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嶽集團起訴交行討要5億元

受李濱挪用資金一案影響,2016年2月1日,東嶽集團發佈停牌公告,其後宣稱將延遲刊發2015年全年業績及年報。根據延後披露的年報顯示,東嶽集團2015年度大幅虧損7.9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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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東嶽集團2015年年報

2017年11月,東嶽集團兩子公司分別起訴交行青島分行,請求確認當年的三方協議無效,青島交行應交還此前扣劃的5億元款項,並賠償利息損失。因涉案標的較高,山東省高級法院受理了該案一審。

山東高院認為,三方協議是東嶽集團李濱以集團子公司的名義簽訂且加蓋了公章,李濱的行為是否經過其企業內部相關程序,對外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且沒有證據表明李濱等人與銀行員工惡意串通,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求。

2019年8月13日,根據東嶽集團在港交所發佈的公告稱,關於集團公款遭挪用一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東嶽高分子追討3億人民幣擔保保證金提起上訴一案頒下終審判決。最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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