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被前夫脅迫一起生活了兩年,毆打,辱罵,逼迫我搬出自己的家,我該怎麼辦

離婚了也沒有重獲自由

反而延續婚前的噩夢

被前夫威脅搬出自己的家

我該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呢?


被前夫脅迫一起生活了兩年,毆打,辱罵,逼迫我搬出自己的家,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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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被前夫脅迫一起生活了兩年,毆打,辱罵,逼迫我搬出自己的家,我該怎麼辦

我和前夫兩年前因為家暴離婚了,可後面因為他的脅迫一直生活在一起,這期間他也對我進行著辱罵和毆打。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房產證上是我的名字,我讓他搬出去,他還威脅我,並且逼迫我搬出去。另外,通過他的言行舉止我懷疑他有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可他拒不檢查治療。請問我該怎麼用法律保護自己呢?

A1:

你好!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由於你與前夫已經解除夫妻關係,前夫脅迫你同居,如果違揹你意志與你發生性關係,可能涉嫌強姦罪。同居期間,前夫對你進行辱罵毆打,如果造成你輕傷以上的傷害,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到刑事處罰。即使你前夫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毆打行為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對其進行處罰。同時,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你和前夫雖然已離婚,只是同居關係,但可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維護你的權益。對你的保護措施除了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包括:向你或者對方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另外,如果你想男方搬離房屋,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直接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男方搬離房屋。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你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你提到的懷疑男方有心理障礙或者精神疾病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警方反映,你還可以可以考慮與男方的親屬聯繫,向他們反映男方的精神狀況,與他們協商是否要將男方送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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