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十二年。請問我幹了十六年應怎樣賠償?

-二小姐-


這個應該是辭退員工補償金吧!不是賠償金。

就是你在我單位幹了很久,但現在要辭退你,所以給你合適的補償的意思。

所謂的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12年,其實是《勞動合同法》上的一項規定,但是是有前提的。

具體描述應該是這樣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也就是在你的工資,是你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況下,那麼補償年限只有12年。

不在這種情況下,那麼就是常規情況,常規情況補償金是這樣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在原單位工作了16年,那麼給你的補償就是16個月的工資。這個是沒有折扣的。

另外再說一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波士財經


勞動法的確是有最多賠償十二年的規定。

但是,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兩者衝突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而《勞動合同法》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是這樣規定的:

  •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只有“勞動者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標準是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補償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換句話說,最多賠償十二年這個規定,跟咱們一般人壓根兒沒啥關係!

下面由晶說社保為您深度解析“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的規定”和“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001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的規定:

一、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用大白話說就是,無論你幹了多少年,10年20年,經濟補償金都是每幹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沒有封頂。

二、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按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1.以青島市2019年社會平均工資5733元為例,高於三倍的,就是月工資高於17199元。

實際上,我們很多的企業員工,工資能達到社會平均工資就不錯了。

2. 只有對於工資高於17199元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以三倍計算,且最高支付不超過十二年, 即最多支付:17199*12=206388元。

20萬的經濟補償金,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償了員工,也不至於讓企業承擔不起。

3. 這個立法的本意應該是考慮到很多企業高管,月薪幾萬幾十萬那種,如果不限定支付金額和 年限,恐怕解除一名高管的經濟補償金,就會拖垮一個企業,由此導致企業喪失解除勞動合 同的權利,對於勞資雙方,都不公平。

002 什麼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存在不繳納社保,不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勞動者以此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由用人單位提出,並跟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因病或其他情況不適應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比如企業搬遷。

5. 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方面提出不續簽合同的。

6. 企業按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員的。

7.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8.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被關閉撤銷或解散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上情形的,用人單位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賠償金的規定。

上面九種情況,都是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還有一種情形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比如:

  • 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

  • 辭退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
  • 辭退醫療期員工
  • 辭退三期女員工
  • 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的不是經濟補償金,而是“賠償金”!

賠償金的規定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且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003 寫在最後的話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支付經濟補償金,年限一般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沒有封頂;只有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支付年限才限定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希望所有勞動者多多瞭解勞動法律法規,希望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尊重勞動法,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要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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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說社保


樓主您好,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12年,請問我幹了16年應該怎樣賠償?如果說你工作16年,而且是由於企業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個人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確實是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那麼經濟賠償的最高期限,那麼就是12個月,也就是所謂的按著12年來進行賠償,所以說你工作了16年,但是依然是按照12年來給予認定的。

這個賠償的標準是根據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給予認定,比方說你所在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每個月是6000塊錢,那麼你就可以獲得6000塊錢,乘以12也就是72,000元的賠償待遇,除此之外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那麼失業金的待遇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的。

很明顯,如果說你工作了16年那麼你的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就是在10週年以上,所以說你最終就可以享受到大概24個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所以對於我們來說,失業金待遇實際上也是可以獲得幾萬塊錢的收入,而且在享受失業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到職工醫保的待遇,所以除了這個經濟補償之外,失業金這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


社保小達人


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對這個相關法律看得非常模糊,而且是沒有重點。下面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本人辦理勞動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第一,你說的是12個月的工資,不是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且不是賠償。是經濟補償。這個不超過12月的工資適用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使用,不超過12個月,這個標準。

第二,也並不是你離開單位,就一定能得到經濟補償或賠償。要看你離開單位的原因是什麼?是單位辭退你還是你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原因都決定你是否能夠得到經濟補償或賠償。

第三,你在單位工作了16年,工作的時間也比較長了。如果是單位主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還有權利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回單位上班。

建議,你就爭議的相關問題詳細諮詢專業律師,以便得到專業明確的指導,你這樣不懂法律,可能權利或者受到損害。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樓主您好,實際上嚴格上來講,勞動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勞動法的原話是針對於個人工資收入水平大於當地平均工資待遇標準300%以上的也就是三倍以上水平的個人,那麼最長的賠償期限是不能夠超過12年。但是如果說你的個人工資待遇水平沒有達到平均工資待遇的三倍以上,那麼實際上完全是可以賠付12個月以上的工資水平。

所以這個主要是根據你個人的工資收入水平來決定的,如果說你的工資收入水平是一個,那麼你工作了16年就可以獲得相應16個月全額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如果要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他就依法要給予你相應的補償,這個補償是全部由工作單位來承擔。

而且你在獲得經濟補償待遇的同時,還可以獲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期限也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來決定,你的失業保險繳費在10週年以上,那麼一般情況下都可以獲得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並且在享受失業金待遇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到職工醫保的待遇。


懂社保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職工無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有錯的情況下,比如沒有繳納保險,沒有按時足額髮放工資,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的,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月工資標準,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數量的上限,過去確實有規定,是最多12個月。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做出了新的規定。只有當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超過300%的社會平均工資時,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才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照300%社平工資計算。

如果沒有超過300%的月工資標準,那麼是不設有上限的。不過,2008年1月1日才實施勞動合同法,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有上限的。這就成了這樣一種結果:

如果我們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工作時間超過12年,比如20年,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只能算12個月。實施以後,按照每工作一年增加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到2019年會增長到24個月。

所以,如果說2019年剛離職,工作16年可以領取1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問題的。


暖心人社


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我們看下該條款內容: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工作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所以,你若是工作滿16年,經濟補償金原則上就是16個月。當然,若是經濟賠償金根據規定是雙倍計算。

不超過12年的標準是針對月工資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才會適用。每個省份或所在市每年都會公佈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即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自己可以根據自己的工資金額,結合當地的平均工資,看看是否適用該規定。一般來說,能夠超過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都不少,即便不超過12年,獲得的補償金額也不少。


葉律師


老規矩,先回答問題:勞動法並未規定最多隻賠12年!!!

要想回答樓主的這個問題,必須要先講清楚一個概念,樓主所說的最多賠償十二年是怎麼來的?

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在現行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樓主所指的封頂12年,就是從這裡來的!

但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只有針對高收入人群(工資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倍),才存在雙封頂,即賠償標準為社平工資3倍封頂,和賠償年限12年(也就是12個月)封頂。

如果是普通的勞動者,或者說月工資沒有超過當地的社平工資3倍,也就不存在12年封頂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2020年1月1日之前還沒有體現出來。2020年1月1日是個分水嶺,因為從這一天開始,《勞動合同法》施行就已經滿12年了,也就是會存在超過12年的情況。

但回到樓主的問題,樓主已經幹了16年了,這就牽扯到另一個問題,即以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為界,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

2008年1月1日前後最大的區別就是三倍封頂的問題,也就是說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即便你的工資是超過了當地社平工資的3倍,依然會按實際的工資數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總結一下:樓主工作了16年,應該是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4年工齡,需要以2008年1月1日之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後的12年工齡,按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超過社平工資3倍,則按3倍計算),計算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樓主!


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簡言之就是,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月工資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和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

新的《勞動和同法》對高薪人士經濟補償金做出了相應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受到兩項限制:

一: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而不是實際的個人月平均工資;

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及時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遠遠超過12年;


所以儘管題主的實際工作年限為十六年,題主最終獲得經濟補償經的計算方式為:補償年限12X 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X3。《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劃分更細緻,主要是為了是高薪員工和普通員工的差距不至於過大,使經濟補償金的賠付更加扁平化,更趨於公平。題主目前這種情況,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正確合法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我們要認可和尊重。但是可以做好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相關事宜,是損失降低到最小化。

關注@職場新觀察,職場乾貨持續輸出。


職場新觀察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題主工作了16年,如果滿足獲取補償金的條件的,到底能夠獲得多少年的補償,要看題主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實際數字而定。

一、作為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筆者要嚴肅的指出錯誤,一般的說法不是賠償金,而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二者是不同的,但同時也是有關係的,這個關係就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等於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獲得,魚和熊掌不能兼得,不可以疊加,最準確的理解是至多是賠償金,不可以是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再通俗一點就是賠償金封頂。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金。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或者說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要明確,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4種情形:

  • 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 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也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維持原有待遇標準,願意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的,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 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比如說勞動者營私舞弊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受到刑事處罰的等等,這些情況勞動者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有3種情況:

  • 合議解除勞動合同的

  • 勞動者無過錯辭退的,即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

勞動者獲得賠償金的,只有1種情形,那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比如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強行解除試用期員工勞動關係的,比如58週歲的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等等。

三、如果達到了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那麼工作了16年能夠補償多少年?

今年是2019年,工作了16年,2019-16=2003,說明是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有4年的工作年限,那麼這4年遵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原有規定,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

從2008年開始有12年的工作年限,如果勞動者離職前12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按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於社平工資三倍的,按實際的工資水平支付一年一個月。

所以從上面可以看出題主的補償年限分兩段,2008年之前4年,2008年之後12年,只是兩個階段補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如果說某一個勞動者都是在2008年以後的勞動合同,工作了16年,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社平工資三倍的,就按社平工資三倍的標準補12年(一年一個月);如果說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於社平工資三倍的,按按實際工作年限,每年補一個月,也就是說16年補償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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