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收養棄嬰未辦登記養母能否獲得養子撫卹金

1985年,年逾四十而又單身的我收養了一名棄嬰。雖然沒有辦理過登記手續,但我們一起生活,親友、群眾也都認可。現在,我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又沒有收入來源,主要依靠養子贍養。三個月前,養子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間不幸因工身亡,我多次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撫卹金,卻遭到相關部門拒絕,理由是根據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因我與養子並未登記,故收養關係不成立,我不能享受相關待遇。請問,收養棄嬰未辦登記,養母能否獲得養子死亡撫卹金?

讀者 王彩雲

王彩雲讀者:

應當明確的是,你雖然沒有辦理收養登記,也可以獲得養子的死亡撫卹金。首先,你與養子之間的收養關係應為法律所認可。雖然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養法第15條確實有著上述相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3月26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第2條規定,收養法施行後發生的收養關係,審理時適用收養法。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係,收養法施行後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係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於1984年8月30日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第28項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正因為你收養棄嬰發生在1985年,與養子之間的關係已為親友、當地群眾所認可,彼此一直共同生活,決定了該收養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其次,你有權享受養子死亡撫卹金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撫卹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後,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等費用的補償。你的情形符合上述規定。一方面,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你因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長期依靠養子的收入維持生活,無疑是養子生前所供養之人。因此,你可以獲得養子的死亡撫卹金。 檢察日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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