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福清市發佈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實施細則

2018年7月10日,福清市政府網站發佈《福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清市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實施細則的通知》(融政綜〔2018〕220號),對總部企業的認定和扶持的具體規定進行明確。認定的總部企業分為綜合型總部企業和職能型總部企業,被認定為總部企業將享受稅收獎勵、規費返還、辦公用房補助等獎勵,引進的人才享受個稅返還、子女入學安排優質學校等優惠政策。

福清市發佈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實施細則

福清市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進一步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閩財稅〔2017〕6號)、《福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實施細則》(榕發改服外〔2017〕34號)、《福清市推進新一輪經濟創新發展的十項政策》(融委發〔2017〕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清市總部經濟發展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認定的總部企業分為綜合型總部企業和職能型總部企業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申請綜合型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清市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並在福清市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福清市產業發展政策;

(三)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於3個,其中本市外不少於2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

(四)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分支機構的比例不低於20%。

第四條 在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屬於以下三類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

(一)世界500強(福布斯)、中國企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等企業在我市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或區域總部;

(二)國家和中央部門確定的大企業(集團)在我市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或其投資設立的區域總部;

(三)臺灣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的臺灣百大企業在我市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或其投資設立的區域總部。

第五條 未符合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在符合第三條的基礎上,可按以下分類申請綜合型總部企業的認定:

(一)製造業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1500萬元(含)以上;

(二)建築業總部企業,總部或其下屬企業資質等級1級以上且連續兩年在我市納稅額1500萬元(含)以上;

(三)商貿服務業、物流業等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1000萬元(含)以上;

(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務業等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300萬元(含)以上;

(五)動漫、創意設計、文化產業等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300萬元(含)以上;

(六)旅遊業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300萬元(含)以上;

(七)現代農業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200萬元(含)以上;

(八)其他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1500萬元(含)以上。

第六條 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點,但符合第四條(一)至(三)點條件之一的,且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15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

第七條 在福清市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屬於其母公司的全資或絕對控股(股權佔比超50%)子公司,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相應的職能型總部: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認定為銷售中心職能總部:

1、年銷售額(營業收入)在2億元以上,且按程序如實上報統計數據;

2、實收資本2000萬元(含)以上;

3、年納稅額500萬元以上。

(二)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認定為運營中心職能總部:

1、在福清市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在我市營業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

3、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上;

4、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少於2個,其中福州市外不少於1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

(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認定為研發中心職能總部:

1、實收資本5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100萬元以上;

3、具備完善的研究、開發、實驗條件,且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含軟件)原值不低於500萬元;

4、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總額不低於1000萬元;

5、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20人。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給予綜合型總部企業下列扶持政策:

(一)經營貢獻獎勵

1、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本年度比上年度對地方稅收貢獻額新增10%(含)至30%的企業,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新增30%(含)至60%的企業,按增量的70%給予獎勵;新增60%(含)以上的企業,按增量的80%給予獎勵。上年度無稅收基數的新引進企業,按對地方稅收貢獻額增量的8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自2016年起,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

3、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在市域外增設分支機構的,按照新設分支機構每年匯繳本市稅收的地方稅收貢獻額的30%給予獎勵。

(二)規費減免

經認定的新引進綜合型總部企業,自認定當年起其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地方政府審批權限範圍內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還,後3年返還50%

(三)辦公用房補助

1、經認定的新引進綜合型總部企業,在本市新建或購置總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可按企業新建或購置辦公用房實際繳納房產稅的40%給予補助。

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辦公用房,按照住建部門提供的社會平均租價的40%一次性給予18個月補助。原則上,按照企業人均租用建築面積7平方米計算,從企業入駐後對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安排。

2、經認定的現有綜合型總部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建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

3、對於以上辦公用房補助,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企業可擇優、但不得重複享受。享受補助期間,辦公用房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規定的,應當退還已取得的補助。

(四)人才激勵

1、總部企業引進的人才符合《福清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辦法》規定的,經主管部門認定後發放配套補貼、個稅返還、子女入(轉)學等優惠政策

2、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3萬元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年納稅額5萬元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含有突出貢獻的業務骨幹),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市財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五年;

(2)其子女入園、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

3、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5年內每家每年給予2名引才名額,經市人社局核實後,按照《福清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辦法》,享受配套補貼(分五年發放)、子女入(轉)學、配偶安置等優惠待遇。

4、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總部高管人員醫保待遇”,每家不超過5名,具體細則由福清市醫保中心另行制定發佈。

第九條 給予職能型總部企業下列扶持政策:

(一)銷售中心職能總部

1、開辦補助

經認定的新引進銷售中心職能總部當年計入我市的銷售額(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從企業入駐後的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分2年安排,每年補助50%。

經認定的新引進銷售中心職能總部當年計入我市的銷售額(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從企業入駐後的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分5年安排,每年補助20%。

2、經營貢獻獎勵

(1)經認定的新引進銷售中心職能總部,當年計入我市的銷售額(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繳納的地方稅收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當年計入我市的銷售額(營業收入)達5億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繳納的地方稅收貢獻額的60%給予獎勵;第二年起可繼續享受現有銷售中心職能總部的獎勵政策。

(2)經認定的現有銷售中心職能總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對地方稅收貢獻額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給予獎勵;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給予獎勵;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

(3)上述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辦公用房補助

(1)經認定的新引進銷售中心職能總部辦公用房補助按照新引進綜合型總部企業的80%予以補助。

(2)經認定的現有銷售中心職能總部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建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銷售中心職能總部的50%予以補助。

4、其它

經認定的銷售中心職能總部,如符合相關認定要求,可繼續享受我市主輔分離相關政策,原則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單項優惠政策。

(二)運營中心職能總部

1、開辦補助

經認定的新引進運營中心職能總部,實收資本3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的開辦補助;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的開辦補助。

對於現代農業、科技服務、信息服務、中介服務、動漫、創意設計、文化、旅遊業等,實收資本500萬元(含)至3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的開辦補助;實收資本3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的開辦補助。

開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從企業入駐後的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分5年安排,每年補助20%。

2、經營貢獻獎勵

(1)經認定的新引進運營中心職能總部,自認定起5年內,前2年,按企業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稅收貢獻額的60%予以獎勵,後3年按企業地方稅收貢獻額的3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5年後可繼續享受現有運營中心職能總部經營貢獻獎勵。

(2)經認定的現有運營中心職能總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地方稅收貢獻額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給予獎勵;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給予獎勵;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辦公用房補助

(1)經認定的新引進運營中心職能總部辦公用房補助按照新引進綜合型總部企業的80%予以補助。

(2)經認定的現有運營中心職能總部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建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運營中心職能總部的50%予以補助。

(三)研發中心職能總部

1、開辦補助

經認定的新引進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實收資本在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2%的開辦補助;1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3%的開辦補助。

開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從企業入駐後的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分5年安排,每年補助20%。

2、經營貢獻獎勵

(1)經認定的新引進研發中心職能總部,自認定起五年內,前2年,按企業其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稅收貢獻額的80%予以獎勵,後3年按企業地方稅收貢獻額的4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5年後可繼續享受現有研發中心職能總部的經營貢獻獎勵。

(2)經認定的現有研發中心職能總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對地方稅收貢獻額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給予獎勵;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辦公用房補助

(1)經認定的新引進研發中心職能總部辦公用房補助按照新引進綜合型總部企業80%的標準予以補助。

(2)經認定的現有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建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研發中心職能總部的50%予以補助。

4、科技項目扶持

對研發中心獨立或聯合申報國家和省、福州市、福清市科技計劃項目、產業開發專項、技術創新項目、產學研開發項目,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或優先立項支持。

(四)成長激勵

1、經認定的職能型總部企業在市域外增設分支機構的,按照新設分支機構每年匯繳本市稅收的地方稅收貢獻額的30%給予獎勵。

2、經認定的職能型總部企業升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獎勵

(五)其它

職能型總部企業享受本細則規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個稅返還和子女入學等相應人才政策。

第四章 複核制度

第十條 建立總部企業複核制度,原則上每2年複核一次。連續兩年不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或不再具備總部職能,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的扶持政策,與福州市及我市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同類的,企業可按照就高原則自願選擇申請項目,但不重複享受。企業同時具備福州市級和福清市級總部資格的,原則上優先向福州市總部辦申請獎勵扶持。除人才激勵政策外,單家企業申請的各類補助和獎勵,年累計額不超過當年度企業對我市的地方稅收留成總額;如超過的,可順延至以後年度兌現。若企業已經向我市申請獲得的其他優惠獎勵中,涉及的稅收包含在本扶持政策涉及的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在計算企業地方稅收貢獻額時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福清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實施細則(2014修訂)》(融政綜〔2014〕140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新引進的金融服務業總部企業的認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臺的相關金融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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