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營商二字,“商”為目的,“營”為手段,“商”字說的是獲取利潤,“營”字講的獲取利潤的方法,具體而言就是誠信:依約辦事,公平守法。
可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時候,有的企業動zhi起了歪腦經,從商業夥伴變成了商業“火絆”,讓人惱火,到處使絆。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別怕,我們用法治踢開讓人惱火的絆腳石。
【案情】
原告是高郵一家電纜公司,在這家公司的商業合作伙伴名單中,唐山某實業公司的名字一直都存在。兩家公司的合作模式是:電纜公司為實業公司供應電纜,實業公司給付電纜公司貨款。
多年來,這種合作關係一直保持良好,但截止2016年7月5日,實業公司欠電纜公司的貨款已累計達81200元。
對於這些欠款,實業公司當然不急,慢…慢…還…唄…可急的是電纜公司,這些錢雖不算太多,但也是公司的利潤,今日復今日,明日復明日,何時能還清?再
加上對方在唐山,自個兒在高郵,平時只能簡單依靠電話溝通,空間上的距離,更是給催款帶來了難度。轉眼到了2017年,經過電纜公司的多次催要,實業公司終於給付20000元,但剩餘款項61200元便沒有了下文。好好的合作伙伴竟成了合作絆子,怎麼辦?無奈之下,電纜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
因被告某實業公司遠在河北省唐山市,案件送達以及後續的執行工作均需要一定時間。在此前提下,綜合案件事情清楚、證據充分確實,為儘快實現原告企業合法權益,減少其訴訟時間成本,從而保障其正常經營活動,案件承辦人及時與原告電纜公司取得聯繫,建議電纜公司在訴訟期間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向實業公司施加一定的壓力,敦促其儘快履行義務。
該案由開發區法庭法官華娟承辦,華娟建議:電纜公司在訴訟的同時,向法庭申請了訴訟財產保全措施。在聽取法官建議後,電纜公司迅速補充材料、申請保全。法官迅速採取保全相關措施,對實業公司的賬戶進行了凍結。
當實業公司得知賬戶被凍結後,這才主動與電纜公司聯繫,表示會盡快給付貨款,請求儘快解除凍結措施。
該案從原告2019年7月1日向法院起訴,到7月25日被告主動履行給付義務,用時僅24天,有利地維護了原告企業的權益。
【解析】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之所以能快速解決糾紛、收回貨款,主要得益於原告在與被告的日常經營往來中,及時地與被告進行了對賬。正是這對賬單,讓雙方紛繁複雜的賬目變得清晰明瞭。
我們在此提醒:一份經雙方認可的書面對賬單據可有效避免了日後產生糾紛時再蒐集證據的訴累。
另外,在訴訟中,原告企業及時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促使被告履行了給付義務。
我們建議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和證據意識,要重視合同文本及發貨單、對賬函等書面證據的保存;另一方面,善用訴訟保全,把握主動地位,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權益免受侵害。
素材報送|開發區法庭
主審法官|華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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