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公司降薪,但是不開除我,我怎麼能拿到離職補償?

姽嫿布木布泰


只降薪,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外加言語暗示、以權勢逼迫,最終讓浪費不起時間的員工自動走人,“淨身出戶”,是某些單位經過長期實踐,總結出來的“無本裁員大法”之一。

那麼,遇到這種事,該如何主張正當權益,拿到自己該得的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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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降薪是否合法

不能說單位“認為”應該降薪,員工就得少拿工資,一切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

1. 對比勞動合同的約定

看勞動合同中關於職位、薪酬,是否有清晰的約定。

若約定不明,也可以過往的職位、薪酬為參照標準。

2. 對比單位績效制度

降薪要有明確的依據,不能想降就降。

如《績效考核規定》等的管理制度,以及關於降薪方面的明確標準。

3. 看其他人是否降薪

如果是同樣的貢獻,卻只降你一人,別人都是該拿多少就拿多少,那也是明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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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絕大多數的單位普遍沒有太過精細化的考核標準,在具體執行方面也多是“情緒大於制度”。

可以多番比對,從中找出降薪的不合理——即違法之處,提出協商解除的意向;如果單位不願意協商,那就要保留好證據,準備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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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看單位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律的地方

單位若有違反法律規定,影響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其他還有很多的規定,可多讀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並閱讀大量的相關案例,從中找出具體的對應辦法。

如上述規定第二款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即可以成為很好的切入點(單方無故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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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儘量協商解決此事

打官司是個漫長且非常折磨人的事情,單位有可能撐得起,對個人來說則成本太大,往往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

不說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就是過程中的精神折磨,也是夠讓人難受的。如果心理素質差一點,也許會影響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所以,如果能夠協商解決,那最好是協商解決。

如果你掌握的證據夠充分,談判能力也過得去,單位一般來說還是願意協商的。只要不是太橫、非常不計後果的單位,就會顧及此事產生的不利影響,以及最終必會賠錢的結果。

當然,也有可能遇到的單位屬於那種混不吝的,從沒吃過虧受過教育,只想橫著走,那沒辦法,只得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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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被單位無理降薪之後,首先要冷靜下來,平靜地分析、衡量。

同時要馬上開始收集證據,並學習相關的法律、閱讀相關的案例,為接下來的談判(或法律手段)積累素材和能量。

有備無患,方能百戰百勝。即使最後走不到協商、仲裁的地步,該做的工作提前做好,也能讓自己安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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