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巢湖一副局長受賄又挪用資金 獲刑五年十個月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網消息,原安徽巢湖經開區城管局副局長孫國棟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還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經營,後被抓獲。日前,巢湖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國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孫國棟主動退繳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國棟在擔任安徽巢湖經開區城管局副局長、半湯街道岠嶂山衝村拆遷指揮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收受他人12萬元現金和價值0.8萬元的購物卡。

2006年至2014年,岠嶂社區居委會集體企業岠嶂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了岠嶂華庭、岠嶂花園小區。被告人孫國棟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6.5萬元現金和價值3.9萬元的購物卡,為他人謀求利益。

2010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孫國棟個人決定,通過其和會計呂某銀行賬戶陸續挪用集體企業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3870萬元,用於幫助他人完成銀行攬儲業務、貸款質押擔保及個人投資,經安徽安平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定,其中人民幣1510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截止2019年4月15日,挪用的資金全部歸還。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孫國棟被巢湖市監察委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國棟在擔任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局副局長及半湯街道岠嶂山衝村拆遷指揮所所長期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2.8萬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在擔任巢湖市岠嶂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0.4萬元,數額較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在擔任巢湖市岠嶂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人民幣1510萬元,用於個人使用或經營,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構成挪用資金罪。

被告人孫國棟系坦白,能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國棟一人犯三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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