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當事人:李發明
違法時間:2018年5月07日01時02分
違法行為: 李發明駕駛牌號為甘NF8867的小型汽車,在光華東路延伸段開展路檢路查時,被我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隨即對李發明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出酒精含量為61.4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違法當事人:王紹文
違法時間:2018年4月07日01時13分
違法行為: 王紹文駕駛牌號為甘AKS661的小型汽車車,在光華東路延伸段開展路檢路查時,被我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隨即對王紹文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出酒精含量為
25.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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