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首華財經網絡勝訴可退還誠意金及利息

首華財經網絡(08123-HK)公告,深圳國際仲裁院已於6月3日下達最終裁決,就有關向陽順洪、劉祖林、陽銳及翟慶國收購光伏發電業務公司一事,要求陽順洪應於終局裁決日期起15天內向買方退還可退還誠意金2,000萬元人民幣(約2380萬港元),及按年利24%向買方賠償由8月11日起計至退還可退還誠意金的日期之違約金。

同時陽順洪應於終局裁決日期起15天內承擔由買方於仲裁產生的律師費50萬元人民幣(約59.5萬港元),及仲裁支出34.35萬元人民幣(逾40.8萬港元)。終局裁決是最終的及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載公佈,讓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得悉有關仲裁及對上述終局裁的法律意見或行動 (如適用) 之任何進一步重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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