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關注|常州人注意了!我市新工傷保險浮動費率7月起執行,不知道的就虧了!

關注|常州人注意了!我市新工傷保險浮動費率7月起執行,不知道的就虧了!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

進一步為用人單位減負

我市新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出臺啦

关注|常州人注意了!我市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7月起执行,不知道的就亏了!

1

文件依據

《關於印發〈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常人社發〔2017〕146號)(以下簡稱“新辦法”)。

2

執行對象

在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武進統籌區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3

調整週期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4

調整因素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調整年度的上兩個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達標評審情況等因素,確定其在本週期內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率。

5

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免於納入計算範圍的金額)÷工傷保險繳費金額×100%。

工傷事故發生率=(認定工傷人次數-免於納入計算範圍的人次數)÷平均繳費人數×100%。

6

調整檔次

工傷浮動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不浮動以及向下浮動至80%、50%;其中用人單位行業風險類型屬於一類行業風險的,不實行費率下浮。

7

具體規則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按照下列指標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0小於4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等於40%小於15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等於150%小於20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等於20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8

不得下浮條件

用人單位在調整年度的上兩個自然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週期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2018年7月起的調整費率,採集判斷數據區間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

(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在統籌區平均工傷事故發生率2倍(含)以上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五)用人單位累計參保繳費不滿24個月的;

(六)按規定企業應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而未創建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未予通過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