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欠稅了怎麼辦?一文理清

一、什麼是欠稅

欠稅了怎麼辦?一文理清


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佈,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欠稅包括以下情形:

1.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欠稅的滯納金如何加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並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納稅人發生欠稅,稅務機關應採取哪些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逾期仍未繳納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三)阻止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四)對納稅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處理、處罰及懲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根據《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 〔2016〕 2798號)和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根據發改財金〔2018〕385號(限制失信人乘坐航空)和發改財金〔2018〕384號(限制失信人乘坐火車)規定,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乘坐火車和飛機。對上述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五)與金融機構協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進行欠稅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佈,第44號修改)規定:

1. 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

2.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 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4. 欠稅公告內容如下: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2)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3)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5.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局(分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

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

6. 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7.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餘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後,依法註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2)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註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3)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按日曆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

(4)失蹤兩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

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徵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8. 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並應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七)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規定:

1. 欠稅5萬元以上納稅人處置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扣11分。

2. 欠稅一次扣5分。

3. 欠稅5萬元以上的(含)扣11分,欠稅5萬元以下的扣3分。

4. 納稅人存在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或者未構成犯罪,但存在逃避追繳欠稅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

D級納稅人的影響詳見:黑名單、聯合懲戒及D級納稅人管理。


(八)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規定:

1. 欠稅5萬元以上納稅人處置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扣11分。

2. 欠稅一次扣5分。

3. 欠稅5萬元以上的(含)扣11分,欠稅5萬元以下的扣3分。

4. 納稅人存在逃避追繳欠稅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或者未構成犯罪,但存在逃避追繳欠稅,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

D級納稅人的影響詳見:黑名單、聯合懲戒及D級納稅人管理。


(八)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九)參與清算,申報稅收債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以下簡稱48號公告)規定:

1. 稅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將稅款徵繳入庫。欠稅人有合併、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稅的歸屬。

2. 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稅收債權範圍,包括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

3. 稅收債權金額的計算,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4. 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於欠繳稅款發生之後的擔保債權;企業破產法中,有擔保的債權優先受償,剩餘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再按規定順序清償。為更好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明確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5. 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債權申報。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12〕9號),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處於同等地位,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受償。為進一步方便破產企業、管理人、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操作,48號公告明確稅務機關申報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十)其他欠稅管理措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規定,可以實行以下欠稅管理措施:

1. 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稅人申請稅款緩繳,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稅務局審批。對於經常申請稅款緩繳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後納稅人仍沒有繳稅的,稅務機關應及時轉為欠稅處理。

2. 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一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餘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以欠稅抵頂退稅具體操作辦法,已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中明確。

3. 與納稅信用評定掛鉤。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稅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稅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作用。

4. 加強欠稅檢查。對長期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戶瞭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5. 實行欠稅公告。對於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依照徵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稅種的欠稅數額和所欠稅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稅公告前,稅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稅人,督促欠稅人主動清繳欠稅。

6. 實行以票控欠。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稅。對於有逃稅嫌疑的欠稅人,稅務機關應採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7. 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於一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納稅人開戶銀行聯繫,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戶中扣繳欠稅。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可進一步採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8. 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稅人申請破產,稅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將稅款徵繳入庫。欠稅人有合併、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稅的歸屬。


四、欠稅納稅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一)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第四十九條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欠繳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申請信用等級修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詳見: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15問。


(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規定,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稅人有合併、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五)以退抵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規定,凡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餘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由縣或縣以上稅務機關填開《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及《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明細表》通知納稅人,並根據實際抵扣金額開具完稅憑證。

1. 可以抵扣的應退稅款為 2001 年 5 月 1 日後徵收並已經確認應退的下列各項稅金:

①減免(包括“先徵後退”)應退稅款;

②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彙算和結算應退稅款;

③誤收應退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簡稱罰沒款,以下同);

④其他應退稅款、滯納金和罰沒款;

⑤誤收和其他應退稅款的應退利息。

2. 可以抵扣的欠繳稅款為 2001 年 5 月 1 日後發生的下列各項欠繳稅金:

①欠稅;

②欠稅應繳未繳的滯納金;

③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納稅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應繳未繳稅收罰沒款;納稅人要求抵扣應退稅金的應繳未繳罰沒款。

3.稅務機關征退的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等非稅收入不得與稅收收入相互抵扣。


(六)申請留抵抵減欠稅

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1197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169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對於既有欠繳增值稅,又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需要用留抵稅款抵繳欠稅。

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餘額加欠稅餘額為欠繳總額。

若欠繳總額大於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於期末留抵稅額,並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於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於欠繳總額。完成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縣(含)以上稅務機關會發放給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

2. 根據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辦理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規定,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七)申請破產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註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五、有關無欠稅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規定,納稅人因企業上市、境外投標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無欠稅證明》開具為依申請事項)。

(一)適用範圍

“無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一是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二是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三是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四是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五是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包括作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未按期繳納的稅款。

(二)開具流程

一是納稅人申請。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對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是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主管稅務機關對證件齊全的納稅人受理其申請,並通過稅收徵管信息系統進行無欠稅情形的查詢,對於符合開具條件的,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

三是不符合開具條件的處理。對於不符合開具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不予開具並向納稅人提供《稅務事項通知書》(開具無欠稅證明未盡事宜通知),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無欠稅證明》。

(三)證明截至時點

由於開具《無欠稅證明》前需要獲取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的申報和繳稅情況,數據庫在歸集全國範圍內數據時會有N(N≤3)天的延遲,《無欠稅證明》是根據系統提供數據服務時點的無欠稅信息開具的,因此,會存在申請開具日期和證明截至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後期,會隨著技術平臺的提升縮短延遲時間。

(四)效力說明

《無欠稅證明》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信息系統記載信息出具,僅證明截至到開具時間節點,納稅人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欠稅情形。納稅人如申報不實,稅務機關仍然要依法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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