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漢武帝削藩,只有溫柔的"推恩令"?沒那麼簡單,還有這四項措施

漢朝的"七王之亂",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漢景帝的削藩。削藩應不應該,這個是毫無懷疑的,為了加強中央的集權,削藩是必然的,但是漢景帝卻失之急躁,而漢武帝則不同,他則是採取了比較溫和的辦法,那就是

"推恩令"。但是漢武帝削藩措施,僅僅是溫柔的"推恩令"嗎,僅僅使用"推恩令"就能使那些諸侯王乖乖的就範嗎?漢武帝除了"推恩令"之外,還備有應急措施嗎?如果他們不就範,漢武帝會使用什麼應對的措施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漢武帝削藩,只有溫柔的


武帝時期諸侯王的情況

漢武帝在即位之初,諸侯的權力還是比較大的,能夠影響到朝廷的局勢。西漢初期所封的那些諸侯王,到了武帝即位的時候,除了位於周邊的南越、東越、閩越、朝鮮等國以外,劉姓王國尚有:河間、魯、江都、膠西、趙、中山、長沙、廣川、膠東、常山、清河、濟川、濟東、山陽、梁、齊、城陽、淄川、楚、燕、代、淮南、衡山、濟北等國。

這些諸侯國的實力,雖然遠不能與"吳楚七國之亂"時期的各大諸侯國相比,但它們仍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障礙。這其中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企圖謀反的諸侯王,比如準南、衡山王。

2.有想脫離中央政權制約的諸侯王。自從七國之亂後,皇帝削奪大部分諸侯國的土地,並"減黜其官"。把諸侯國置於朝廷委派的"相"控制之下,但許多諸侯王為了能夠擺脫朝廷的制約,就想方設法的趕走或者謀害朝廷所派來的相,其中如膠西王劉端、趙王劉彭祖就利用各種辦法殺死許多相。

"膠西小國,而所殺傷二千石甚眾","彭祖立六十餘年相二千石無能滿二歲,輒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趙王擅權"。

3.大多數的諸侯王驕奢淫逸,破壞封建法制。這個幾乎是所有諸侯王的普遍情況,其甚者有"殺人取財物以為戲","與其奴亡命少年數十人行剽"。至於草菅人命等等更是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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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面所說的三種"驕淫"而"犯禁"的諸侯王,在其王國內胡作非為、不僅加重了對人民的剝削、壓迫,激化了階級矛盾,同時也動搖了漢王國的基礎,直接破了壞封建統治秩序,威脅著皇權的穩固。

主父偃曾指出:對這些諸侯王"緩則驕奢易為淫亂,急則阻其強而合從以逆京師",是漢王朝統治的隱患,是封建國家統一的禍源。

諸侯王勢力的膨脹,就在所難免的會削弱西漢王朝中央政權對地方的控制,破壞逐漸完備中的封建法律和各項制度,影響西漢政府的經濟財政收入。到了漢武帝時期,已經成為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嚴重障礙。如果任其發展,必將對西漢王朝的統一和穩定造成威脅,所以漢武帝為了溫和的消除諸侯王的力量,讓他們沒有能力和朝廷抗衡,主要採取了以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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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之一:實行推恩令

漢武帝面對地方諸侯王有割據傾向的威脅,他除加強軍事、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設以外,還採取了針鋒相對的措施,打擊和削弱了諸侯王勢力。於是他接受主父偃的建議,實行"推恩令",目的就是抑制諸侯王勢力。結果,均取得顯著成效。

漢武帝即位之後,就有不少有遠見的朝臣認為"諸侯連城數十,泰強",並向武帝"數奏其過惡",要求對他們"稍侵奪"


漢武帝削藩,只有溫柔的


武帝接受了主父優的建議,在元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頒行"推恩"令,採取法律手段,削奪諸侯王勢力。

元明二年春,梁王、城陽王提出,願分出自己的部分國土給其弟。武帝立即批准,並下詔"諸侯王分與子弟邑者",朝廷均予批准,規定諸侯王除由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它諸子都可在王國範圍內分到封地,作為侯國。這就是著名的"推恩"令。

"推恩"令實行後,效果怎麼樣?當然是好極了,漢景帝時期掀起腥風血雨,數十萬軍隊參加戰爭,最後才勉強做成的"削藩"大計,就被這一紙詔書給擺平了。


"不行黜陟,而藩國自析"。

"則王子無不封候而諸侯益弱矣"。


措施之二:緊盯諸侯王過失,藉機削藩

推恩令只是漢武帝解決諸侯國,防止割據措施中的其中一項,在施行"推恩"令的同時,漢武帝還運用法律這一武器對諸侯國王實行削爵、奪地和除國,以消除他們的勢力。我們來舉幾個例子來看看。

1.利用諸侯王犯罪奪爵。這其中有不少諸侯王,是因為"驕淫失道"而被除國的,比如燕王劉定國與文康王姬通姦、奪弟妻為姬及殺人等罪,於元朔二年(前127年)被處死刑而自殺國除。像類似劉定國這樣犯罪或謀反而被除國的,就有九個。

2.利用獻祭時酹金成色不好奪爵。武帝藉口諸侯國所獻助祭的"酹金"成色不好,或者斤兩不足而削地、奪爵。這種辦法非常方便,許多列侯都以"坐酎金"而失國,如元鼎五年(前112年)一年就有百零六個列侯因"耐金"之罪而被奪爵、削地,佔當時列侯的半數。三國時期的劉備祖上,就是因為這個丟失的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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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之三:降低諸侯國官員待遇

漢武帝時,為了能夠讓人才留在朝廷,而不是流向各個諸侯國,漢武帝制定了"左官之律"。在這個制度中,明文規定了不準人們私自為諸侯充當官吏,以防結黨營私。

除了這個

"左官之律"以外,其實在武帝之前,就有了有阿黨附益之法。阿黨是指諸侯王國的官吏和諸侯王結為死黨,諸侯王有罪而不予舉奏;附益是指朝中的大臣與諸侯王交通而幫助諸侯王得到法外利益,這些都都規定了犯者要受到極嚴厲的處罰。不同的是,這些法律制度,在漢武帝之前,執行的並不是那麼嚴格,而漢武帝制定和重申這些法律,為的就是強調它們的合法性。這樣一來,漢武帝就又有更多的藉口奪削,打擊諸侯貴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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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之四:鎮壓諸侯王的叛亂

漢武帝時代,打擊和削弱各個諸侯王勢力,是逐步進行的。在這過程中,擁有實力的諸侯王當然不會甘心就範,其中淮南王和衡山王的謀反活動就是最嚴重的一例。

漢文帝時期,準南王劉長曾因謀反被廢,文帝六年(前174年)死於徙蜀途中。文帝十六年(前164年)又封劉長之子劉安為淮南王。

劉安對朝廷始終懷有異心。他在封國內招致四方賓客、方術之士數千人"共講論道德,總統仁義",並集體編纂了一部雜家著作《淮南子》,顯然,劉安是以此擴大影響,為日後叛亂作準備。

漢武帝元明五年(前124年淮南王劉安已經開始"治戰具、積金錢",積極進行叛亂的實際活動了。就在淮南王蓄勢待發,準備造反的時候,發生了一件事情,更加加速了劉安造反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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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原來是劉安接到了被削二縣的詔令,這就更加堅定了淮南王謀反的決心。而此時,早有反心的衡山王劉賜,在聽說淮南王的反謀後,也勾結了賓客作謀反準備。

於是沒過多久,衡山王就和淮南王兩人,就順理成章的勾結在了一起,約定共同行動。他們所引發的叛亂,已成一觸即發之勢。淮南、衡山謀反的活動,在緊鑼密鼓的加緊進行,到了元狩元年(前122年),淮南王已經刻好的印章,

萬事俱備只欠東風,他在等待著機會舉兵。

誰知道在最後關頭,這個叛亂的陰謀卻不料被人給揭發出來了,武帝令人搜查王宮,查出了謀反的武器、璽印等。證據俱在,立即派宗正持符節逮捕準南王。劉安在宗正從長安出發,還沒有到達封囯的時候,十一月,劉安就畏罪自殺了。

事情到這還沒有結束,淮南王死後,朝廷中有公卿大臣,請求逮捕衡山王治罪。衡山王聞訊,也自殺而死。漢武帝趁此機會,徹底翦除淮南、衡山兩王的勢力,被淮南、衡山二獄所牽連的列侯、二幹石及貴族,人數達到了數千人,他們都分別被武帝處刑。

淮南、衡山叛亂的未遂,及其被鎮壓,是西漢皇權和地方勢力矛盾衝突的激化,也是封建國家統一和割據分裂勢力長期鬥爭的必然結果。地方割據勢力的失敗,表明諸侯王這個時候,已然無力與朝廷對抗,這也是證明封建國家統一的鞏固和無法逆轉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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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通過以上種種措施,使得自漢初以來就存在的王國和侯國,在漢武帝當政的時期大大減少,原來絕大部分諸侯王的領地,也大都歸回了朝廷的統治。即使是那些沒有被取消的一些侯國封邑,也只是有收租稅的權力而已。

"諸侯惟得衣食租稅"。

諸侯王的力量被削弱,他們沒有了權勢可以對抗朝廷。遠不能構成對封建中央政權的威脅了。漢武帝收回了諸侯王的權力,加強了朝廷的集權,這才有了後來的雄視天下,才有了足夠的力量去驅趕匈奴。經營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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