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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某22歲,為江都一光電公司的員工,負責將倉庫的貨物發給客戶,收取貨款匯到公司。
2017年,顧某迷戀上了看網絡女主播。但他的工資一個月只有4000元,不能支撐其所需,於是,他將手伸向了公司的貨款。
2017年4月開始,因為很多客戶要貨,顧某將倉庫裡的貨物賣光,但貨款沒有匯給公司,而是用於了打賞女主播。
截止案發,顧某共轉走公司貨款48萬元。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更何況這樣簡單的作案手法。
2018年4月15日,公司報警,顧某歸案。
江都法院以顧某犯職務侵佔罪,對顧某處以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職務侵佔罪為我國《刑法》第271條所規定。該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顧某身為公司員工,利用其發貨、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貨款,觸犯了刑法關於職務侵佔罪的規定,應受刑罰的處罰。
所謂的“侵佔”,是職務侵佔罪行為人行為的表現形式,具體表現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