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為什麼一些做兒女的反對父親再找老伴?

誠信老年人


您好!首先明確,《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也就是說子女無權干涉父母再婚,但子女作為重要的家庭成員,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想法,個人認為其中原因分為兩類:

  • 情感方面的,可能“母親”的地位在子女心中是無可取代的,父親找個後老伴代替母親的位置,子女內心無法接受,更不要提,未來對“後媽”還需要盡贍養義務的,可能心裡的障礙無法克服;

  • 財產方面的,可能怕父親怕上當受騙,後老伴對父親不是真心真心誠意,只是覬覦家裡財產的;也可能是怕後老伴搶了本來應該屬於子女的財產。

至於如何解決,下面將針對這兩類原因詳細說明。

第一,關於財產方面的原因

子女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但如何平衡子女和再婚配偶之間的權益,就是父親需要重點考慮的事情。個人建議可以採取立附條件的遺囑方式,具體說明如下:

1、本著對老年人晚年生活質量的考慮,不建議老人將財產在生前提前過戶給子女,否則父親沒有財產的產權,如果在晚年生活父親有需要花費財產的時候(比如醫療、養老等),一旦財產過戶後,父親就失去了財產的支配權。所以建議採用立遺囑、子女在其身後繼承的方式。

2、父親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提前制定財產的繼承方式,比如將財產指定由孩子繼承,這樣孩子也能安心。

3、同樣,為了(自己去世後)保障再婚配偶的權益,防止子女對再婚配偶不再贍養,或子女主張提前分割而導致再婚配偶無房可住的情況,可以在遺囑中附條件,大致意思是“必須保障在世配偶的房產居住、並對其進行贍養;否則無法繼承財產”。

具體寫法可以參見頭條號“一紙家書”最近推出的專欄《遺囑,這麼寫才有效》中第8節《晚年黃昏戀卻遭子女阻撓。這麼寫份遺囑,能讓子女和後老伴都安心》。

第二,關於情感的原因

其實,子女本著對父親“好”的原則,也應該支持父親再婚。

畢竟父親辛苦操勞了大半輩子,能在晚年找到一個情投意合的伴侶,倆人能相互支撐、幫助共同走完人生最後一程,對父親來說未嘗不是件好事,子女應該支持和祝福。如果子女能從這點出發,和父親好好溝通,其實問題也就解決了一大半。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