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企業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特別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人並無直接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而且對承擔保證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運用反擔保手段使擔保人在代為清償債務後,可以取得具有保障的求償權,這種求償權是有抵押物、質押物和留置物等具體指向的。因此,反擔保是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實現的有利保證,同時反擔保也是一種減少風險損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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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05:10:15 晉州普法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企業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特別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人並無直接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而且對承擔保證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運用反擔保手段使擔保人在代為清償債務後,可以取得具有保障的求償權,這種求償權是有抵押物、質押物和留置物等具體指向的。因此,反擔保是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實現的有利保證,同時反擔保也是一種減少風險損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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