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在校護士(無資格證)對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護士被起訴,會承當責任嗎?

用戶104993194989


原告恩將仇報令人不齒!奉上判詞如下:本案中,死者落水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對死者沒有法定的救助職責和義務,被告的施救行為僅僅是出於道義而自願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救助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被告在校護士、無資格證的身份與死者死亡後果之間不具有關聯性,不影響對被告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的認定。本案中,被告在緊急時刻挺身而出,利用所學的醫護知識對落水者實施緊急救助,雖然沒有成功,但被告的義舉完全符合中華傳統美德,值得鼓勵,應當獲得社會正向評價。原告對被告的自願緊急救助行為非但不心存感激,反而以怨報德,其訴訟請求於法無據。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