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疫情之下 租房、培訓、旅行的那些事兒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突發給居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不小的影響:給孩子報了寒假班、冬令營,但培訓機構線下課程停止了;春節前簽訂了全家出行的旅遊合同,但旅行社不能發團了;還有房屋買賣遭遇過戶遲延、房屋租客要求減免租金、家庭裝修節後工人無法如期返工等等。疫情之下,這些老百姓碰上的難題應該怎麼處理?近日,北京市西城法院的法官講解了人員限制流動、相關商業機構暫停營業等政策法律。

問:春節前報了培訓班,因疫情影響沒有上課或者培訓機構承諾說延期授課,該怎麼辦?之前交的學費能退嗎?

田曉昕法官介紹,社會上各類“培訓班”“訓練營”“託管班”本質上來講都是一種服務合同。疫情的突發是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因疫情管控原因,培訓班不能如期開課,合同無法履行,消費者可以要求培訓機構解除合同、退還相應學費,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和培訓機構也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選擇變更培訓合同內容,如延期培訓、置換課程等,積極尋求更好的變通方案。

培訓機構不能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變通方案”,甚至以合同中約定“一旦報名,概不退費”或者消費者無法提供合同和收據等為由拒絕退費。因為合同多由培訓機構提供,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磋商的機會較少,類似“一旦報名,概不退費”的約定,屬於培訓機構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問:疫情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解除後,旅遊者繳納的費用都能退還嗎?

法官李俊介紹,一般而言,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不是自行完成所簽訂的合同義務,而是與履行輔助人,如票務代理公司、旅遊客運公司、酒店、景點、保險公司等機構簽訂合同,保障旅遊者完成旅遊全程。在此過程中,旅行社可能要向履行輔助人支付相應費用。根據《旅遊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因此,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有權扣除部分費用。當然,《旅遊法》對旅行社扣除費用作了嚴格的規定,必須是旅行社已經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因為,雖然旅行社可能已向履行輔助人支付了部分費用,但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之間的合同也可能受到疫情的影響,存在費用退還的問題,如可以退還,則該部分費用就不屬於不可退還的費用。因此,在解除與旅遊者的合同後,旅行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及時通知地接社取消委託事項,儘量降低旅遊者損失。

問:因疫情延遲復工,租客能否要求房東減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徐瀾濤介紹,疫情防控期間,租客對租賃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政府發佈行政命令或採取行政措施,要求租客延遲復工的,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以要求減免因行政命令或管控措施導致的延遲復工期間的租金。其次,如租客因被隔離或受到出行管制,致使其無法使用房屋,租客有權要求房東依照公平原則減免其在隔離期間的房屋租金。但是,如果“疫情”或行政機關的管制措施,並未導致租客合同履行的障礙,租客僅是基於恐懼而不使用房屋,例如,租客認為在疫情期間返回承租房屋有被傳染新冠肺炎的可能,因此,拒絕使用租賃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疫情的發生與租客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租客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租金,更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另外,還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就是說,如果租客在疫情發生前就已經存在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那麼,就不能以“疫情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

問:受疫情影響工人延遲返工,已經簽訂的裝修合同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怎麼辦?

法官李俊介紹,疫情對於裝修合同的影響屬於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誤的,裝修公司不構成違約,可免除相應責任,工期應當順延。但例外情況是,如果裝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經延誤工期,則裝修公司不能以疫情影響為由免責,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雙方均未違約的情況下,因疫情造成的損失由誰負擔,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雙方對此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雙方對此沒有約定的,由於雙方對損失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應該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如果一方承擔損失過重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則由另一方分擔部分損失。□本報記者 李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