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以案釋法】非法一日遊?導遊欲強行“二次收費” 遊客被趕下車!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10日上午,張某在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通過街頭招攬的方式組團32名遊客後(團費每人60元),聯繫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李某租用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車,從海淀區西三旗橋東北角停車場出發到八達嶺某樂園一日遊。客車駛入京藏高速公路後,張某僱傭的男導遊欲強行“二次收費”每人140元到160元不等的自費項目,遊客不願意交費,導遊惱羞成怒,與遊客發生激烈爭吵,並不顧遊客人身安全將全車32名遊客強行趕下車甩在高速公路上,揚長而去。遊客打電話給張某尋求解決辦法,張某詢問旅客“用不用派車轉接”,遊客不願意並報警投訴。10日19時,市交通執法總隊直屬大隊接到市公安局環食藥旅安保總隊和昌平區南口派出所的協查通報。接到協查請求後,直屬大隊執法人員連夜趕往南口派出所,認真查看了警方對遊客任某的詢問筆錄,向辦案民警瞭解了一些具體細節,並利用執法PDA查實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車系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執法人員憑藉多年查處甩團、炸團和“非法一日遊”的職業經驗認為,張某極有可能是“非法一日遊”的組織者,於是對張某進行了集中突擊詢問。在執法人員調查蒐集電話記錄等相關證據並縝密地詢問下,張某最終承認是她組織了本次“非法一日遊”。她利用低價誘騙32名散客報名後,就以1900元向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李某租用了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車。大隊對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做出4.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非法一日遊?導遊欲強行“二次收費” 遊客被趕下車!


法律分析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第十條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車系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且用低價誘騙散客組團手段非法經營,理應受到懲處。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對該公司負責人講解了普通客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同時,執法人員對受害遊客也上了一堂現場普法課,提醒遊客提高抵制與甄別“非法一日遊”的意識,警醒貪圖低價的遊客可能會還帶來的嚴重後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被矇騙的遊客甄別旅遊違法違章行為的能力。在執法過程中強化執法人員與監管對象的溝通,使監管對象由被動守法轉變為主動守法,真正實現普法與執法的相互促進。

(作者:伊紅平 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直屬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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