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物業公司要求我們補交所欠物業費及相應的違約金,否則法庭見,該怎麼辦?

高儀明


沒有交物業費,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看物業到底是沒有履行應盡的職責,業主拒絕交物業費,還是業主沒有正當理由就是不願意交物業費。

在常見的案例中,經常是業主認為物業沒有盡到一些職責,所以拒絕交物業費。單從這個理由來說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一些業主如果在小區裡丟了東西,或者認為物件沒有盡到公共維修職責,而拒絕交物業費,打官司經常會敗訴。法院會認為交物業費和物業的職責問題是不同的概念,業主不能夠直接用拒繳物業費來對抗。


只有那些物業確實做得非常差勁,例如小區裡頻繁發生被盜案件,業主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在法院才會得到支持,這時候法院往往會酌情判物業費打9折或者8折繳納,同時不允許物業計收滯納金。所以到底是什麼情況需要業主自己進行判斷。

下面單獨說說滯納金的問題,其實物業主張的滯納金業主不需要緊張,原來的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滯納金一般都是2‰或者3‰,這個在法律上看起來明顯過高,真的打起官司來,法院會把這個滯納金調整到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更何況在很多情況下,如果物業自己也有問題,或者業主並沒有與物業簽訂明確的滯納金條款,法院也不允許物業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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