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行業自查恐難以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行業自查恐難以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 近年來,在評價體系以量化為主的科技界,拼湊和抄襲論文的現象不斷髮生。從“漢芯一號”造假案,到107篇論文涉嫌同行評議造假被一次性撤銷,再到論文實驗數據無法重複而主動撤稿,這些背離基本科研道德的行為,一次次衝擊著公眾的信任

  ● 此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報了一批學術不端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提供虛假審稿意見,操控同行評議過程;通過第三方在網上買賣論文,隱瞞身份申報基金項目;盜用他人研究成果申報基金項目,申請書信息嚴重造假等

  ● 學術不端行為屢屢發生的重要原因是違規成本過低。目前,規制學術不端行為主要依據部門規章進行行業自查,難以真正震懾學術不端行為。事實上,我國科研項目的成果產出與財政經費調撥有密切關係,學術不端不僅是作風問題、職業道德問題,更是嚴肅的法律問題。部門規章之外應該有上位法的約束,細化法律規範,填補規則盲區,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河南市場安全網訊 (www.hnscjgw.com) 11月29日,網傳首都醫科大學校長饒毅實名舉報3位學者,又一次將學術造假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後饒毅回覆稱:“沒有發出,有過草稿。”

  此前10多天,有關南開大學校長、中國工程院院士曹雪濤的學術爭議事件,也引發了“學術圈大地震”。隨後,教育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稱已經關注到相關問題,正調查瞭解情況,暫不下結論。

  “關於學術誠信問題,在科學技術普及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中都有抽象地涉及。目前,規制學術不端行為主要依據教育部、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法律人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些部門規章的出臺為規範學術行為、推動科技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些部門規章更多的是為各高校和研究院制定學術誠信監督管理辦法提供依據,缺乏統一、明確的監督辦法和懲處機制,且立法層級較低,處罰力度不足。解決學術不端問題,前提是要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對此,國家層面應儘快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

  學術不端頻頻發生

  防治機制尚待建立

  今年11月29日上午,一張截圖在網上流傳,內容為饒毅實名舉報國內3位學者學術造假。目前,饒毅是首都醫科大學校長、北京大學終身講席教授。

  這封流傳的舉報信中提及的第一件事,涉及武漢大學教授李紅良:2017年,李紅良在影響因子為30的《自然·醫學》上發表了4篇文章,被武漢大學“千人計劃”特聘專家霍文哲舉報,稱其中有兩篇論文涉嫌造假。

  據武漢大學官網信息,李紅良現擔任武漢大學基礎醫學院院長、動物實驗中心主任、心血管病研究所副所長、中南醫院醫學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是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國家“萬人計劃”領軍人才。

  2018年1月29日,武漢大學官方微博發佈了《關於李紅良團隊被舉報學術不端的調查意見》,認為李紅良團隊被舉報的相關內容不存在學術造假,“但在論文撰寫過程中存在個別疏漏”。

  舉報信中提到的第二位當事人為中科院院士裴鋼。信中稱,裴鋼於1999年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經費發表的論文《五跨膜結構域足以作為G蛋白偶聯受體:功能性五跨膜結構域趨化因子受體》,其中3張圖不真實,存在造假嫌疑。

  裴鋼曾先後擔任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院長、同濟大學校長,1999年當選中國科學院院士,現為中國細胞生物學會理事長。

  此外,今年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研究所耿美玉研究員作為通訊作者,發表的宣稱可治療小鼠阿爾茨海默症的論文,也被指數張圖片存在造假。

  而在有關曹雪濤的這起學術爭議事件中,有專家對以曹雪濤為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或合作者的300多篇論文進行核查,檢索到圖像異常的論文已超過60篇。目前,已有7篇論文的作者針對質疑進行了回應,其中3篇論文作者承認存在圖像誤用,4篇論文作者通過原始圖像進行說明。

  科學研究是推動社會不斷前進的動力源泉,但是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學術不端行為,不僅違背了追求真理的科學精神,也使我國科學研究工作陷入一場誠信危機之中,學術誠信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

  此前,社科院發佈的2018版《反腐倡廉藍皮書》中,曾收集了64個學術不端的典型案例。其中,“漢芯一號”造假事件令人瞠目結舌。

  據媒體報道,2003年2月,由眾多知名院士組成的鑑定專家組一致評定,上海“漢芯一號”及其相關設計和應用開發平臺,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是中國芯片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但劇情於2006年發生反轉,真相竟然是陳進等人買來摩托羅拉芯片,將標誌磨去,直接刻上“漢芯”字樣,對外宣稱系自主研發的高科技產品。

  採訪中,北京律師肖東平分析認為,學術不端行為具有專業性、隱蔽性等特點,傳統的道德、教育等防範策略與手段的效果已不明顯,必須採用法律、經濟等綜合措施加以防治,逐步形成以法律規制為主、多手段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機制。

  學術造假成本過低

  利益驅使鋌而走險

  近年來,在評價體系以量化為主的科技界,拼湊和抄襲論文的現象不斷髮生。從“漢芯一號”造假案,到107篇論文涉嫌同行評議造假被一次性撤銷,再到論文中的實驗數據無法重複而主動撤稿,這些背離基本科研道德的行為,一次次衝擊著公眾的信任。

  有專家用兩個“史無前例”描述了當前我國科研誠信的現狀,一是隨著社會整體大環境的急功近利傾向與道德水準滑坡,擁有各種學術頭銜帶來的利益,與學術不端行為低風險之間的反差,導致我國科研不端行為的涉及面之廣、嚴重程度史無前例;二是由於國家科技投入大幅增加,以及互聯網自媒體傳播廣、速度快等特點,人們對科研誠信的關注史無前例。

  此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報了一批學術不端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提供虛假審稿意見,操控同行評議過程;通過第三方在網上買賣論文,隱瞞身份申報基金項目;盜用他人研究成果申報基金項目,申請書信息嚴重造假等情況。

  僅2015年,四大國際出版集團便先後撤銷中國作者論文117篇,引發輿論譁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重點調查其中28篇與科學基金項目相關的論文時發現,這些論文全部是委託第三方投稿。

  有業內人士透露,國內對英文論文以及國外知名SCI雜誌,並沒有相應的核查機制。國內很多學術出版物發現這一漏洞後,紛紛和國外學術雜誌進行合作。而國內高校或研究院的論文一般由行政人員統計,大多數行政人員無法審核這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英文論文,這也使得一些學術不端人員有了賭一把的心理。

  此外,學術造假髮生的原因,還有巨大的經濟利益。在我國,國家級基金和項目經費就是許多學術不端人員覬覦的一塊蛋糕。

  據知情人透露,假如一篇國家自然科技基金資助的論文,可獲得資助78萬元,扣除服務費30萬元,再加上中介公司的返點,作者可以從中獲利50萬元左右。於是,有的國外SCI雜誌通過中介公司向有需求的中國學者出售版面,而中國學者則購買槍手寫的論文並在雜誌上刊發,然後以此作為國家級資助項目的成果,或以此申請國家級資助項目。

  有的學術期刊和中介公司、槍手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一方面,部分編輯和審稿人唯利是圖,對翻轉、複製的圖片睜一眼閉一眼。另一個方面,就是造假的成本過於低廉,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

  有知情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中國的各項國家級資助基金,特別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都是中介公司關注的目標。有些中介公司還可以幫中國學者量身定製項目,騙取國家的經費。“服務流程是先做方案,選好標書設計方向,根據方案做預實驗,最後根據預實驗結果拼湊、抄襲或杜撰出幾篇論文,找幾家英文SCI雜誌發表。一般服務收費在20萬至30萬元不等,並根據申報的標的金額相應調整,省市級項目收費只有2萬至3萬元。”

  公開數據顯示,2018年9月至11月,中國學者發文量排名前39位的英文SCI雜誌,在這3個月內總共刊發了中國學者62000多篇論文。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胡建認為,學術研究是一切實踐的基礎。如果中國的學術論文只能複製粘貼,那麼中國失去的不僅僅是納稅人的鉅額血汗錢,還有科學和技術的主動權和話語權。“由納稅人所形成的政府科研資金,它的規章制度、項目評審,要能真正促進中國自然科學的研究和進步,而不能成為一些人牟利的手段。”

  亟須完善法律規範

  依法處理學術不端

  學術不端是高校、研究機構的“毒瘤”,嚴重腐蝕我國科研和教育事業,侵害原創精神和原創能力。然而,由於學術不端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行為主體所從事的多是本專業領域較為前沿或深入的研究,不僅所採用的方式和手段有極強的專業性,同時用各種文字上的方法加以巧妙地掩蓋、隱藏,往往短時期內難以被公眾所發現和揭露。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相關資料得知,早在2013年1月,教育部制訂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便開始實施,這是首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部門規章,明確界定了學位論文造假行為和對各行為責任主體的處罰。

  2015年11月,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衛生計生委、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聯合印發《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的通知,顯示出我國科技界嚴厲打擊學術不端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2016年6月,教育部頒佈《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除了確定7種學術不端行為範圍外,還確定了5種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

  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針對我國科研誠信建設整體上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環節提出解決方案,其中就包括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儘管國家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但學術不端問題並未得到有效解決。2019年以來,學術不端事件仍然頻發。2019年3月,雲南財經大學一副教授在網上反映自己的科研基金申請論文被湖南大學研究生劉夢潔抄襲,大段引用於碩士論文。隨後,劉夢潔被取消碩士學位,其導師被取消導師資格,調離教學崗位。

  看似完備、嚴格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一再出臺,為何無法遏制愈演愈烈的學術不端行為?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胡功群介紹說,對於嚴重違反學術倫理和學術規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相關機構在實踐中卻往往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能不懲罰就不懲罰,能不開除就不開除,能行政處罰絕不刑事制裁。

  “通報批評、撤銷職務、追回經費成為處罰科研不端行為的標準,連開除都甚少採取,鮮有采用刑事手段來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案例。同樣是學術造假、騙取鉅額研究經費的行為,韓國黃禹錫案中的當事人不僅受到行政處罰,而且還受到了刑事制裁,而涉及上億元國家科研經費流失的陳進,僅僅是撤銷行政職務、撤銷相關榮譽、追回相應撥款和經費,並沒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胡功群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郭澤強坦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教學科研人員聯繫最為緊密,也是最容易發現學術不端行為的主體。但事實上,即使發現科研人員存在違反科研道德和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往往持有一種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因此,相當多的科研不端行為,是在媒體曝光並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後,相關單位才不得已對其行為進行處理。

  “學術不端行為屢屢發生的重要原因,就是違規成本過低。目前規章制度仍然是行政手段,行業自查是主要方式,難以真正震懾學術不端行為。”郭澤強認為,事實上,由於我國科研項目的論文發表、學術成果與經費調撥有密切關係,學術不端實際上已經涉嫌經濟犯罪。因此,學術不端不僅是一個作風問題、職業道德問題,更應該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部門規章之外應該有一個上位法的約束,細化法律規範,填補規則盲區,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王陽)

  原標題:行業自查難以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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