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副市長弟弟“摟錢”親姐姐“裝錢”!弟弟成內蒙古迄今涉案罪名最多的落馬官員

原標題:2018年7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因犯受賄、貪汙等六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因幫助弟弟“打理”犯罪所得,其親姐姐許雅坤成為案發後唯一受到刑事追究的親屬——如此親情,坑了弟弟害了自己

沈靜芳 高順華

許雅坤,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飛航建材經銷處負責人。她還有一個身份——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的親姐姐。

2019年3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許雅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檢察機關認為該判決有誤,依法提出抗訴。經審理,包頭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認定被告人許雅坤犯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90萬元。至此,被告人許雅坤的量刑增加,罰金翻了13倍!這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透過許亞林案不難看出,弟弟貪腐親姐姐一路相伴,如此親情,坑了弟弟也害了自己。

1.弟弟系內蒙古迄今涉案罪名最多的落馬官員

2018年7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及鉅額財產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案件宣判後,許亞林沒有上訴。(本報2018年8月21日5版曾作報道)

許亞林,2013年3月升任至通遼市副市長,3年後落馬,接受調查。在擔任通遼市副市長之前,他曾在通遼第七中學任校團委書記、教師,1989年12月調入通遼市團市委後開始步入仕途,歷任團市委副書記、勝利鄉鄉長、大林鎮黨委書記、科爾沁區副區長、庫倫旗旗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

自2001年至2015年,許亞林通過向下屬和同事打招呼、明示或暗示發表傾向性意見,為請託人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支付、低價購地、違規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少繳土地出讓金、返還土地出讓金、購買廠房等過程中謀取利益,收受34名行賄人100餘次送予的款物合計4000餘萬元;為請託人從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國有資產公司借公款3.97億元,收受5名借款人送予的款物合計1000餘萬元;為請託人修改集體決定的政府扶持資金數額,收受受益人送予的現金30萬元等。

許亞林自幼成長於教育世家,在大家殷切希望中成長為令人仰視的地級市副市長,卻因其無視父輩的教誨、黨員的黨性、權力的約束和法律的尊嚴,放縱慾望、不思悔改,最終從廳級高官的位置跌落,成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內蒙古自治區涉案罪名最多的落馬官員。

許亞林被查處後,那些被他當成斂財工具的親人、朋友、同事和下屬也一個個地被牽連。許雅坤作為其親姐姐也在其列,並且是唯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親屬。

2.弟弟貪腐親姐姐一路相伴

2000年底,35歲的許亞林擔任了通遼市大林鎮黨委書記,在行賄人的請託和推動下,開始了收受賄賂行為。時間久了,收受的現金和其他財物多到讓許亞林無法安放,此時的許亞林逐漸將目光聚焦到愛他、護他的長姐許雅坤身上。許雅坤比許亞林大8歲,自幼與許亞林姐弟情深。眼看弟弟平步青雲,許雅坤既興奮又自豪,對弟弟自是有求必應。

慾望像洪水,一旦放任就會一瀉千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許亞林變成了“摟錢的耙子”,許雅坤變成了“裝錢的匣子”,許亞林的受賄、貪汙行為一發不可收拾。按照收錢的“套路”,許亞林答應收錢後,許雅坤先是幫助收受財物或者提供資金賬戶進行投資、入股、經商,之後再配合許亞林所指定的實施掩飾、隱瞞財物的人,辦理出借、銀行轉賬等行為,幫助許亞林管理、轉移、轉換犯罪所得。

為掩蓋犯罪,許亞林與許雅坤商定,許雅坤以飛航建材經銷處負責人的身份,出面經營建材,為許亞林實施犯罪打幌子。許雅坤從2001年至2015年為許亞林掩飾、隱瞞鉅額財物7000餘萬元,二人以為天衣無縫,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轉移財產的簽名、股權登記的名字、房屋登記的戶名均一一指向許雅坤這位名不見經傳的退休老太。

據統計,在許亞林貪腐的15年間,許雅坤保管鉅額現金4起;頂名房屋所有權人1起;頂名入股股東2起;頂名債權人3起;銀行劃撥轉賬對外借款2起;銀行劃撥轉賬用於炒股1起。

3.一審判決與檢察機關指控分歧較大

2019年3月27日的一審判決,將許雅坤與許亞林共同受賄的205.48萬元房產改變定性後,認定許雅坤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許雅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然而,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許雅坤掩飾、隱瞞7518萬元財產的事實,一審法院卻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一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的理由,一是認為檢察機關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許亞林收受房屋過程中,許雅坤有共同受賄的故意,亦無法證實許亞林收受該房屋後與許雅坤共同佔有及許雅坤具有獨自索取收受該房屋的事實。二是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許雅坤代替許亞林保管的19.5畝土地的賣地款及代許亞林掩飾北京市豐臺區房屋一套,在生效判決中均未被判定為許亞林的犯罪所得;指控許雅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實,在許亞林生效判決中均無對應的上游犯罪事實,指控許雅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進行掩飾、隱瞞,依據不足。三是認為許亞林自身擁有大量家庭合法財產,無法排除許雅坤代許亞林保管的財物中存在來源合法的部分,故許雅坤的行為均被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證據並不確實、充分。

4.依法抗訴挖出攻守同盟背後的真相

205.48萬元的房產究竟怎麼回事?案卷顯示,許雅坤曾陪同許亞林到現場看過商鋪,2009年底,許雅坤與行賄人公司辦理了虛假購房手續,將商鋪登記在本人名下。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書證、證言和許雅坤供述,證實許雅坤主觀上明知許亞林為收受行賄人的房屋,安排其辦理虛假手續來抵頂房款並將房屋辦至其名下;客觀上也未使用行賄人所欠其本人的水泥款來抵頂房款,而是為了規避偵查,辦理了虛假的抵頂手續。一審法院未認定許雅坤與許亞林共同構成受賄罪,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檢察機關在審查法院未認定許雅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卷時發現,許亞林受賄所得錢款與家庭合法財產相互混雜,加之許亞林得知時任通遼市市長張國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便開始大量轉移財產,與許雅坤等人訂立攻守同盟,指使許雅坤發動全家,為其財產進行代為保管,並協助其轉移,企圖搞亂司法機關視線、製造財產合法假象。案發後,許亞林多次供述姐姐許雅坤僅是代其保管財物,從未與之說明財物的來源、探討掩飾方式及隱瞞過程;許雅坤堅持供述自認許亞林身居重位可能存在較常人更多的掙錢機會,代其保管鉅額財物時未多想,未商量細節,只是按照指示行事。

針對以上證據情況,兩級檢察機關著重審查除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書證。許亞林、許雅坤在收受、保管、轉移財產過程中,環節多、參與的證人多、留有的書證多,通過審查證人證言和相關書證,再分析許亞林、許雅坤的供述,會發現很難自圓其說。如2014年許亞林感覺國家反腐力度加大,擔心早年間登記在其蒙古族名字“巴特”名下的北京市房產會出事,許雅坤明知許亞林該套房屋屬於使用犯罪所得購買,依然說服其大女兒將房屋過戶到其名下。再如,2012年許雅坤按照許亞林的指示,將代其保管的50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行賄人及代許亞林洗錢的李某(已另案處理)銀行賬戶上,李某再按照許亞林的指示將代替其保管的1000萬元和這500萬元又統一轉賬進入許雅坤二女兒的建設銀行賬戶中,後將錢入股通遼市一家化工公司。該公司為其二女兒出具了1500萬元的股權證明書。這些足以證實許雅坤為許亞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過程。

檢察機關經審查,確認一審判決書中認定下游犯罪沒有對應的上游犯罪、下游犯罪認定的金額大於上游犯罪的數額不符合邏輯的事實屬認定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許雅坤的掩飾、隱瞞行為有明確的、已查證屬實、已成立的上游犯罪為定罪前提。

根據已生效判決書,許亞林案的涉案金額遠遠超過檢察機關起訴許雅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指控金額。1983年至2015年許亞林的家庭淨收入共累計230萬元,許亞林不能證明其股權、債權、房產、車輛的來源獨立於合法收入,上述各項財產在經營管理後,間接獲得的所有財產性收益,所增值的部分都應認定為犯罪所得收益。被告人許雅坤明知許亞林有與其職務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鉅額財產犯罪所得情況下,仍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許亞林進行投資、入股、經商、出借、銀行轉賬等,幫其轉移、轉換犯罪所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性質及來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審法院認為,許雅坤明知許亞林是國家工作人員,協助許亞林轉移鉅額與許亞林職業及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其行為侵害的客體既包括社會管理秩序,亦包括金融管理秩序。且本案的犯罪對象是貪汙賄賂犯罪所得,符合洗錢罪中特指的上游犯罪,綜合考慮原審被告人許雅坤的犯罪動機、犯罪事實、犯罪目的、損害的客體,更符合我國刑法中關於洗錢罪的規定,應當以洗錢罪追究許雅坤的刑事責任。

包頭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表示,二審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指控的許雅坤協助許亞林轉移鉅額財物的犯罪事實,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儘管判決認定的罪名與檢察機關抗訴罪名存在分歧,但量刑適當,檢察機關對此表示認可。

◎公訴人說案

檢察監督不是零和博弈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劉文哲

2019年3月,法院對被告人許雅坤與許亞林共同受賄罪改變定性後認為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許雅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檢察機關指控的許雅坤掩飾、隱瞞7518萬元財產事實被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審查此案的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於4月18日提出抗訴。包頭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作為許亞林案件的一審承辦人、許雅坤案件的二審承辦人,在收到土默特右旗檢察院抗訴案卷後,我們一直在思考三個問題:一是許雅坤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二是該不該抗訴,三是能不能抗贏。

帶著三個問題,我們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後,依法提訊了許雅坤。1955年出生的許雅坤頭髮花白,見到承辦人後說起年近90歲的老父親和被判刑的許亞林,眼裡含著淚花,喃喃地說到不能為父親盡孝是她最大的人生遺憾。承辦人問及是否清楚代許亞林保管的財產性質時,她說按照她自己的想法,代許亞林管理的財物數額雖然大,但應該是他的合法收入。承辦人追問許亞林如何得來7000餘萬元財物時,許雅坤卻避而不答,只是一再說她對許亞林的惦念。當承辦人再追問“檢察機關根據案件證據情況對你的案件提出抗訴,你本人有什麼意見”時,許雅坤說沒有什麼意見。

檢察機關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不是為了零和博弈、監督與被監督目標一致,而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過程。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2018年7月9日,許亞林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宣判後,許亞林未提出上訴,該案一審判決生效。許亞林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明確認定了許亞林受賄、貪汙、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犯罪的事實和犯罪所得的數額。承辦人綜合審查了許雅坤案件中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許亞林案件判決書的認定,確信我們所思考的三個問題都不是問題。二審庭審中,許雅坤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沒有什麼新的意見。

包頭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時,採納了兩級檢察機關的意見,依法改判被告人許雅坤為其弟許亞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7673.48萬元,認定其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90萬元。(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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