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面對棒打、嗆水等暴行,她們最後竟選擇

在燈紅酒綠的大都市裡,竟然還隱藏著這樣一處骯髒的角落。

面對棒打、嗆水等暴行,她們最後竟選擇

面對棒打、嗆水等暴行,她們最後選擇了……

(律法檔案·102輯 文/JOJO)

“別管紅燈綠燈,你就只管開,開得越遠越好!”丘小晶和徐佳鑽進車裡,說了這麼一句話後就蹲在後排緊緊地抱在一起。直到車輛開了十來分鐘,上了高架橋後,兩人才坐起來,搖下車窗,大聲呼喊,慶祝好不容易重獲的自由。

這場景,要是出現在美國大片裡,不是越獄就是逃離屠殺現場。遺憾的是,這不是大片,這是2013年發生在上海浦東的真實事件。

2015年8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張九勤犯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從事看管、收銀工作的馬瓊燕、張九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5年。前文中經歷大逃亡的丘小晶和徐佳就是張九勤案件中的兩位受害者。從2001年到2013年,在長達12年的時間裡,張九勤採取扣押身份證、棒打、嗆水、灌尿等手段,強迫10餘名女子在其開設的樂樂美髮廳提供性服務。

面對棒打、嗆水等暴行,她們最後竟選擇

看到這起案件,氣憤之餘,小編想起很多年前,大家出門在外住小旅館的時候,是不是總能收到上面印著漂亮小姐姐照片的那種卡片?對,就是電影《後會無期》中陳柏霖收到的那種小卡片。小編不說,估計各位也知道這種小卡片是用來幹嘛的,而最近也有個跟小卡片有關的新聞。

鄭某、許某、張某三人想了個發財的好點子,他們每天出去在酒店、旅社散發小卡片,在電線杆上貼小廣告,然後組織性工作者在酒店、旅社、出租屋、公寓進行賣淫。今年四月份,這個團伙被警察叔叔一鍋端了。小編看到新聞的時候,鄭某、許某、張某正因涉嫌組織賣淫被依法刑事拘留中。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有點懵,前面張九勤那種兇殘地強迫賣淫被判刑是比較符合大眾期待的,後面這鄭某三人組織賣淫被懲處是什麼情況?賣淫嫖娼這種新聞總是時不時地出現在社會新聞中刷刷存在感,一般不都是罰罰款、行政拘留幾天就好了?怎麼還涉嫌犯罪了?其實是這樣的,雖然鄭某三人的行為沒有張九勤來得惡劣,但是也符合刑法裡組織賣淫罪的規定,具體是這樣的: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一眼看完,這是條很簡單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可是再看一眼就覺得有點懵了,怎麼才算構成組織賣淫罪呢?不要著急,聽我舉例來說~

(1)張三在電線杆上貼了招聘啟事,招聘18歲到25歲的小姑涼從事性服務,不要求學歷、技術,只要求貌美如花、服從管理即可。

(2)張三跟整條街上的性工作者說:“咱們這樣不行,又要拉生意,又要提供服務,還要降價競爭。不如這樣,我們聯合起來,分工合作,統一管理。”

聰明的讀者估計猜到了,張三上述這些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行為。

那是不是隻要張三幹了僱傭、招募、糾集的事就犯了組織賣淫罪呢?

不是,還有性工作者的人員數額要求。也就是說組織賣淫罪的具體規定是這樣的: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就構成組織賣淫罪了。至於張三有沒有固定的場所、有沒有同夥都不影響張三的上述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哦。

另外,這個賣淫人員是不是一定得是女人呢?不是哦,這跟強姦罪不一樣,反而跟強制猥褻罪相似,男女皆可。不信?來看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

南京男子胡某,因為自身性取向緣故跟同性圈子有過接觸,知道同性賣淫的收費不菲,於是打起了歪主意。胡某在網上建立一個名為男模休閒會所的網站,把招募來的幾個男青年的照片放在網站上,每個人的照片下面還分別有“介紹”,比如有猛男型的,有陽光型的,讓顧客根據自己的口味隨意挑選。

當然,表面上這些服務內容是“針對都市男性高度緊張的生活壓力以及身心疲勞,以按摩等手法進行一系列保健服務”,實際上卻是組織這些男青年,暗地裡向男同性戀人群提供性服務。直到警察叔叔抓到胡某手下的某個提供性服務的青年,才把胡某這個組織者給牽扯出來。江寧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胡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罰款2萬元。

說完基本的,小編來給各位嘮嘮何為“情節嚴重”。大家回頭想想,好像《刑法》裡幾乎每個罪名都有情節嚴重這種描述,但是從來都沒有直接說怎麼樣才算是情節嚴重,這是為什麼呢?那是因為,不同的罪名,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不一樣的,而組織賣淫的情節嚴重是指在組織賣淫的行為的基礎上,還得具有以下任一情況:

(1)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這個累計十人,要跟前面賣淫人員三人的標準區分一下:賣淫人員三人是同一時間段手底下有三個性工作者;累計十人是指這傢伙幹這事以來手底下來來去去的性工作者在十人以上);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有細心的讀者可能發現了,說了那麼多,開頭提到的張九勤強迫賣淫罪幾乎沒說,小編是不是忘了?不是哦,小編在前文寫的法律條文中除了“組織”,還出現了“強迫”的字眼,是不是這個“強迫”也是組織賣淫行為的一種呢?很遺憾,不是的。這個條款其實規定的是三個罪名,除了上面提過的組織賣淫罪,還有我們開頭那個案例中張九勤犯的強迫賣淫罪。而“強迫”的手段應該不用小編解釋了吧,畢竟案例中張九勤用的殘忍手段都屬於這個範圍內,再舉個簡單例子:

張三回老家過年,跟老鄉吹噓大城市的錢多好賺,就跟風颳來得一樣容易。好幾個老鄉被張三說得心動,但又“故土難離”,想了想,就拜託張三把他們的兒女帶去,介紹介紹工作。張三把人帶到大城市後,並沒有給他們介紹工作,而是用不給飯吃、打斷腿之類的手段威脅,讓他們聽他的話,給張三的客人提供性服務。

要說強迫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除了行為不同之外還有什麼不同的,那就是情節嚴重的情況有點差別,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需要具有以下情節之一:

(1) 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組織賣淫罪是十人);

(2) 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組織賣淫罪是五人);

(3) 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組織賣淫罪是關於跨境賣淫);

(4) 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沒有獲利多少的標準哈);

(5)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面對棒打、嗆水等暴行,她們最後竟選擇

有人有意見了,小編數學是不是不好吖,說了半天,也只說了兩個罪名,還說是三個。真不是小編數學不好(這種大實話就不要說出來了),法條規定就是三個罪名,最後一個是協助組織賣淫罪。上面的條文是不完整的,是小編便於說明,先截取了一部分,條文的最後一款這樣規定的: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般來說,協助這種行為,都是按照共犯來處理的。這裡不是,《刑法》特地把它拉出來,規定了協助組織賣淫罪。很久以前,香港黑幫電影很火的時候,裡面總是有這麼一幫小弟,給媽媽桑之類的人充當保鏢的、專門負責招募性工作者的、專門負責做賬的,這些小弟,就是傳說中協助組織賣淫的人員。至於在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之類的地方做保潔、收銀、保安的人員,可不屬於此列哦。

上面說過,如果不是法律另外把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規定罪名的話,它也就是組織賣淫的幫助行為,定罪的話也會按照組織賣淫罪來定罪,只是刑罰會相對輕一些。因此關於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與組織賣淫罪的情節嚴重規定是差不多的,只是有些地方的標準稍微低一點:

(1) 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2) 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3) 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 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組織賣淫罪是一百萬元以上);

(5) 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看完今天的文,大家再看新聞的時候就明白,為啥有的性工作者被抓後行政拘留幾天、罰罰款就可以出去了,有的“雞頭”“鴨頭”卻被法院認為是犯了罪,判處刑罰了吧,這都是“江湖地位”不同的緣故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1992-12-1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07-11

[4] 陳菲.網上開會所 男子組織同性賣淫[DB/OL].金陵晚報,2014-08-23

[5]趙凱迪.上海川沙樂樂美髮廳的罪惡[DB/OL].新京報,2018-05-04

[6]題圖來源:豆瓣電影.《踏血尋梅》劇照

主稿:JOJO;審稿:小緣緣;校對:天空;美編:;排版:你那裡下雨了嗎小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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