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警惕!疫情期間購買額溫槍詐騙


疫情防控 以案釋法 | 警惕!疫情期間購買額溫槍詐騙

為了防控疫情,

小區、超市、單位、寫字樓

……

只要有人流的地方就須配備額溫槍。

隨著企業陸續復工復產,

“額溫槍”更是成為緊俏產品。

於是繼口罩、酒精、消毒水後,

一些不法分子又打起了額溫槍的主意,

利用網絡打著“賣額溫槍”的幌子,

實施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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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月17日,家住南京市玄武區的李女士需要購置一批額溫槍,經朋友介紹後通過微信支付了3.3萬元貨款,後一直未收到貨,也無法聯繫上對方。

案例二

2月19日,家住南京市江北區的譚先生在家中通過閒魚網站發佈需購買額溫槍的消息。20日8時許,嫌疑人主動添加譚先生微信好友,以其有額溫槍出售為由,騙取譚先生通過支付寶轉賬的20萬元貨款,後嫌疑人以各種理由不發貨。

案例三

2月20日,家住南京市建鄴區河西大街的劉阿姨通過微信添加一個自稱賣額溫槍的賣家,後通過支付寶匯款2萬元,對方收到貨款後告知無現貨,劉阿姨與對方協商退款無果,後再無法聯繫上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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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刑法》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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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

大家要警惕不法分子藉機實施詐騙

購買口罩、手套、額溫槍等用品時

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

不要輕信陌生人

更不要直接轉賬!

(來源/南京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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