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稜鏡16


農戶的土地是在1978年實行包產到戶後,國家對農村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將土地實行三權分立,即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配給農戶,讓農民實現當家作主,自主經營的土地管理模式。1994年至2043年,實行50年承包期不變。為維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權益,2018年對農戶土地進行確權登記,併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農戶在承包期限內合法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戶在承包期內未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正常經營義務,將土地閒置,長期荒廢,村委會有權代表國家無償收回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村集體範圍內進行重新分配。

二、國家因公共利益,比如建設用地徵佔,開發用地徵佔,需要提前有償徵收的。國家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會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對農戶進行一定經濟補償,這屬於有償徵收,提前收回。


三、土地承包期到期後無償收回。一般土地經過一輪長時間承包經營後,在土地數量,承包權利人戶口性質及其他客觀情況都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配就會存在嚴重不公平,承包期到期後,國家有必要收回土地對承包經營權進行重新分配。

四、法院判決收回。土地承包權利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經過法院判決必須收回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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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在農村,我們把耕地稱作承包地,既然是承包,就有發包方和承包方,村集體就是發包方,農戶是承包方,在承包關係發生後,雙方都要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所以,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來說,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村集體是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一、農戶連續兩年棄耕拋荒承包地的,村集體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這個其實很好理解,土地承包給你,是讓你來耕種的,你卻讓其常年荒蕪,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按照合同來說就是沒有履行約定義務,村集體是有權收回承包地的。



第二、農戶出現絕戶情況。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在二輪土地承包以後,不管戶內人口增加了還是減少了,戶內承包的土地不會調整,而且在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這是基本的土地承包政策。但是,如果農戶出現絕戶,也就是承包土地的戶口本上已經沒有家庭成員了,作為承包主體的戶消亡,村集體是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三、農戶自願交回其承包的土地。農戶不想耕地,想去大城市發展,可以提前半年書寫終止承包土地的申請,自願交回其承包的土地,這種情況村集體是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只是大家要注意,一旦自願交回承包的土地後,在承包期內,是不能在申請承包土地的,所以,如果自己不想耕種承包地,可以通過流轉、出租的方式讓別人來耕種。


綜上所述,只有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村集體才能收回承包地。否則是不能以任何理由終止承包合同,收回農戶承包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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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農村所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延續到2057年,所以現在農民手中的土地經營權至少還可以維持將近40年左右的時間。而國家規定農民現有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不是因為特殊的情況的話,那麼集體是沒有權利強制將土地收回的。在承包期內,發包方無權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但是如果是以下幾種情況的話,那麼集體就有權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首先,如果是戶口已經遷出農村,已經是非農業戶口,那麼這種情況下村集體是有權利將其手中的土地經營權收回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特有的權利,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而如果戶口已經遷出農村,轉為城鎮戶口的話,說明他已經不屬於農民的範疇,土地承包經營權必然要收歸集體所有。


尤其是舉家遷往城市已經沒有人在農村生活,那麼,他們以前手中的土地,就要收歸集體所有。而如果一個農村家庭裡面,有部分成員戶口遷出農村,轉成城鎮戶口的話,那麼遷出去的人員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將收歸集體。

其次,三年以上沒有耕種的土地,也將被集體默認收回,現在農村的土地資源有限,如果長時間沒有更重的話,必然對土地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而現在,有些農村地區規定,如果農民手中承包的土地三年以上沒有耕種,那麼村集體有權將其收回。

最後,農村一些孤寡老人有些一輩子都是一個人,沒有結過婚如果已經去世,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繼承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在逝世後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會收歸集體所有,重新分配給其他人。

現在農村實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也就是說後面出生的小孩,他們可能沒有辦法再重新分配到土地,而如果家庭有成員去世的話,那麼他手中的土地將會自動繼承給自己的直系親屬,尤其是農村一些老人去世的話,那麼他生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會直接由自己的子女繼承。所以這就是農村所謂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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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這個問題,我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寫得很清楚。裡面詳細規定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是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村民是承包方,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協議,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協議,也就是承包期限內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也就是說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剝奪和非法限制村集體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只要是在承包期限內,也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除非承包方主動將所承包土地交還給發包方。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才有權利收回承包方的土地呢?在土地承包法裡面提到了三個方面,也就是承包方的義務。

第一:把承包地用於非農用途。

第二: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

第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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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訂公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可以說,在任何情況下,村委會都不能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這也是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而且在第5條中也明確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這其中包括婦女的合法權益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把王芳也只能是制止,並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或者依據相關的法律來追究其責任,仍然不能收回承包地。

只有當國家因為經濟建設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徵用農村土地的時候,才能收回農民手中的土地,但同時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是按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上級部門制定的指導標準來統一安排的。所以說村委會在承包期內是沒有辦法收回農民手中土地的,它也沒有這個權利。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如果你有什麼更好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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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農戶的土地,我想這你肯定很清楚,農民天天種地有幾個人真正懂法律,有幾個人天天搬住書本看法律。在這裡我想問你:你為什麼要收回農民土地?就指望你懂法律嗎?如果你真要是村委會幹部你就不能和村民協商解決,為什麼非要動用法律介入。

一、在什麼樣情況下村委會可參照法律收回農戶自留地承包地?這很明顯,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有明確規定:有的是考學考走了,有的是進城安居了,有的是年老下世了出嫁了。而且這些人的所在地戶口己經不存在了,土地常年荒蕪,或委託外人承包耕種,象這些土地都應該依法收回。有人說:老裡早己下世,閨女也出嫁了,但家裡還有直近人可不可以繼承這些土地呢?這還用問,如果出走或下世者是和你在一個戶口本上,那你也可以同村委會協商而且在承包期30年以內你可以代理承包耕種,如果你與其不在一個戶口本內,並且你要強調包攬這些土地,那你就屬於無理取鬧了。

二、再者,土地是讓每個家庭農戶承包耕種的,只因土地己確權給農民,這是國家確權給每個家庭的吃飯碗。但做為村委會來說你不能以村委會的名譽隨隨便便新立名目想收誰的地就收誰的地,不管你想建廣場也好,籌建新區也好、或搞其它項目開發也好,農民的口糧地你不能動,如果真有必要動地,你首先得經當事人協商同意,須經上一級土地部門審核批准通過,你才能方可進行。好了,關於這個問題我就解釋到這裡,總之村委會收繳農戶的土地有法可依,但你要歪曲法律到最後可要砸你自己的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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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農村土地屬集體土地的性質。其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民(農戶)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在二輪承包期滿後,國家作出對農村土地再向後延長30年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說農村保持現有土地的屬性不變再延期30年。農村土地是村集體,分配給其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以戶為單位)無償使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那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依法收回農村的土地呢?“風中的回憶823”落根農村,服務於三農,為朋友們做如下解答。


一:自願放棄土地使用權的。

很好理解,農戶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再對自已的土地進行耕種、管理、使用的。應書面向村集體提出申請,並由村集體民主審議而進行收回。(現在農村幾乎沒有這種情況。土地的紅利期才剛剛到來,誰都不傻)。

二:未自願放棄,但任由其拋荒擱荒達二年及二年以上的。

也就是說,你雖然沒放棄土地的使用權,但是你對你所承包地不聞不問;不管理;不耕種;(又不請人代耕代種或流轉給他人的);任由其荒蕪荒置達到二年甚至二年以上的。其實這就是對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村集體有權收回其使用權。


三:絕戶
無人耕種,管理,使用的。

農戶戶籍人口完全消亡的。此種情況稱為絕戶。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的,那麼這一戶已沒有人口了,此戶承包經營的地塊也就無人耕種、管理、使用了。村集體或村委會有權收回此地塊。

宅基地對於絕戶來說,村集體是可以收回的。但其房屋的收回村集體是要給予其受益人,或房屋繼續人相應補償的。若無法補償的,必須待其房屋倒塌後收回。

四:
戶籍遷出的。

農戶的戶籍遷出或遷至本地區所屬的(地級市)市。從本集體組濟組織成員的角度來說,農戶的戶口或戶籍遷出或遷至本地區所屬的(地級)市,實際來講已脫離了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也不好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福利性土地”。(但就目前而言,相關的村委會在這一層面上,對此並未認真。同是鄉親,這也可以理解。

五:政策性徵地。

如公共設施建設,軍用、國家級、省市級、或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其它合法用地的徵收,或收回。但都會給予相關農戶相關的補償。

除此之外,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發包方)在承包期限內,無權收回農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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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就已經對您承包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做出了保護。但是,這也不代表您能胡來。

1、撂荒超過2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雖然說,《土地承包法》保護您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但是您也應當盡到承包方應盡的義務,比如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如果您撂荒了,就是不合理的利用耕地、閒置耕地,造成土地的浪費。所以,如果您連續兩年撂荒耕地,村委會可以收回您承包的土地。

2、絕戶。這個絕戶,不是說戶口簿上的人口全部消亡,而是說其消亡後沒有其他的直系或者旁系親屬了。土地無人繼承的情況下,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如果其戶口簿上的人口全部消亡,但是其還有其他的旁系親屬,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只要其有意願繼承土地的經營權,那麼村委會也是沒有權利收回其承包的耕地。

3、主動交回承包耕地。現在在一些地區正在試行耕地有償退出。如果有村民想有償退出的話,村委會可以收回其承包經營權;還有的是因為搬遷、遷戶等遠走的情況下,對於耕地管理或者流轉極為不便,主動的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委會也可以收回其承包經營權,並且可以獲得補償。

4、徵地。如果有徵地的情況出現,也意味著有償退出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了。但是也算不上被村委會收回。因為被徵收的土地對於村委會來說,所有權也發生轉移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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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農民依法承包的土地,沒有特殊情況,是不能隨意收回的,這是土地承包法明文規定的,是法律賦矛農民的權利和義務。

農民朋友可以放心經營。農民承包的土地,是黨中央賦予農民的權利,這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
農民的土地在什麼樣情況下可以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的土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發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

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的承包關係



即行終止

|另外,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外遷,戶口已經遷岀的;或者承包期內,違反國家政策的規定,閒置,拋荒2年以上的,發包方有權收回該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除此之外,就是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破壞,承包的土地已無法履行,這些土地可以收回。沒有這些特殊情況下,是不可以隨意收回農民的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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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我就來補充一下,雖然土地已確權到戶,你只有承包權和使用權。但不能把土地拋荒掉,如果拋2年以上集體有權收回。而不是村委會有權收回,村委會根本無權收回農戶土地。為什麼集體有權收回呢?當然毫無疑問,如果下次分田誰會要荒地呢?大家應該很清楚的,也就沒有可能會把地荒掉吧!就是你不種地可以租給別人種,就算沒租金寧願給他守荒。明顯知道不能拋荒,再蠢也不會蠢到這種地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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