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教育懲戒權:部委徵求意見,爭論仍在繼續

教育懲戒權:部委徵求意見,爭論仍在繼續

(農健/圖)

(本文首發於2019年11月28日《南方週末》)

徵求意見稿有一個核心考慮:“一定不能把教師再推到第一線”。

老師、學生和家長三方的拉鋸戰,往往從一個“白眼”或“推搡”開始。究其根本,在於當時教育懲戒權的定義和邊界是模糊的。

李偉平預計,未來學校懲戒規則調整的核心還是兩點:一是分層分類實施懲戒,二是進一步明晰懲戒的邊界,讓懲戒和體罰、變相體罰有絕對的區分。

從2019年11月22日傍晚開始,李偉平手機就頻繁響起。這名江蘇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學校長的微信群裡,老師們正在熱議一份文件——當天,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

李偉平第一時間登錄教育部官網查看了全文。“為了戒而不是懲。”這是李偉平對徵求意見稿的評價。

與此同時,楊矜也看到了家長群裡轉發的新聞鏈接。家長們的議論多有擔憂:“規則裡有很多辦法不現實,比如讓家長陪讀。”

楊矜既是8歲孩子的媽媽,又是小學語文老師。面對家長群的爭論,她很尷尬,只好說了句:“大原則不變,具體學校管理還是會考慮現實的。”

不惟李偉平、楊矜,徵求意見稿甫一發布,已迅速引發全國輿論熱議。11月25日,一名參與規則制定的相關人士對南方週末記者回憶此前的討論過程,“從界定到邊界,從方式到程序,爭議是不少。”

爭論定性,細究程序

鮮有人注意到,規則不僅發佈在教育部官網,在司法部官網也掛了出來。其中,首次給教育懲戒下了定義: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可根據學生違規違紀的情節輕重採用不同懲戒手段。

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等4種類型,並且對應提出了懲戒辦法。如較重懲戒,就有暫停或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遊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的具體辦法。

一些懲戒辦法引起家長的反感和爭論。比如家長陪讀、送學生去專門學校教管等。不過,規則也為學生設置申訴渠道,邀請家長參與懲戒共治,這包括設立家長委員會、共同商議懲戒細則的制定和落實。值得一提的是,教育懲戒權的最終規定由各個學校自主制定。

上述相關人士透露,在教育部2019年的工作計劃裡,對於教育懲戒權原本還只是調研,沒有出臺具體規則的計劃。

節奏加快源於201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其中第14點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自此,在教育部的委託下,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部與高校共建的各個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開始了大量的實地調研工作,並多次召開專家研討會。西北政法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執行主任管華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他參與的研討會就有3次。最近一次是10月份在北師大召開的。當時十餘家高校研究單位拿出了十餘份草稿,集中討論。

2019年10月,華中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周洪宇應邀到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參與探討。此前,周洪宇團隊專門為教育懲戒權寫入教師法提交過研究報告。周洪宇對南方週末記者說,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起草規則有一個核心考慮:“一定不能把教師再推到第一線”。他解釋,“既要保障教師擁有教育懲戒權,又要防止把教師推在一線揹負太大的壓力。”

其次,定性是規則制定的關鍵點:教育懲戒到底是權力還是權利?教育部官員和周洪宇討論良久,周洪宇強調,教育懲戒權是國家賦予教師的實權,就是“權力”。

對於這一定性,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則認為,不能只是在這一規則裡,而應該通過法律形式確認懲戒的權力。

最終,規則一開頭就認定了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性質是“法定職權”。

定性之後,專家們更關注的是程序正義。

管華印象最深的是,作為法學界代表的數家單位都提出了一個共同問題,懲戒過程中要有正當程序。

“不同的老師應該有不同的權限,是不是所有懲戒都要有書面決定?”管華髮出一連串的疑問,他擔心,如果不提供書面決定,學生申訴就缺乏依據。

後來寫進規則裡的正當程序,並沒有管華所提的那般詳細。但為保障學生申訴渠道暢通,要求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委員會、法治副校長等校內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已經提醒學校去規範更具體的程序了。”管華說。

沉默的老師,焦慮的家長

從7月到11月,5個月要出臺一份規則,時間非常緊張。上述參與規則制定的人士透露,“三分之二的時間都花在了實地調研上”。

調研案例不勝枚舉。近年來,因教育懲戒發生的師生糾紛愈演愈烈,2019年多起教育懲戒糾紛,也讓教育懲戒權屢次成為社會焦點。

山東省五蓮縣二中老師楊守梅便是典型一例。2019年11月26日,當南方週末記者致電她時,她選擇了沉默,儘管事情已過去了半年。

2019年4月29日,楊守梅體罰了兩名違紀學生,學校隨即給予楊守梅停職、道歉檢查等處理決定,並承擔學生醫療費用。家長不滿,繼續申訴。最後,楊守梅被扣發一年獎勵性績效工資,不能續聘,甚至被納入了縣信用信息評價系統“黑名單”。不過3個月後,當地撤銷了其行政追罰。

在楊守梅被追加處罰的第二天,任教於安徽省樅陽縣陳瑤湖鎮中心小學的教師周安員跳江自殺。在追尋其死因的媒體報道中,多指向他死前兩次與違紀學生髮生衝突。

教育懲戒壓力波及每一位老師、校長甚至是教育局長,而被懲戒的焦慮則在學生和家長中蔓延開來。楊矜兒子曾因上課講話,被老師一個書本飛到頭上,眼角劃出了一道小口子。“如果老師不是我同事,我肯定忍不了。”楊矜說,她是老師,也理解教育場景中的一些情緒行為,“但是輪到自己孩子頭上,誰不心疼?”

老師、學生和家長三方的拉鋸戰,往往從一個“白眼”或“推搡”開始。究其根本,在於當時教育懲戒權的定義和邊界是模糊的。

劉寧是湖南一所縣級中學領導。他至今仍記得二十多年前任教時,因打了學生一記耳光被“告狀”一事。而今從班主任到管理者,劉寧變得謹慎。他常對老師說:“既然是這樣的社會形勢,不能打罵學生,那麼就適度創新懲戒形式。”

劉寧眼中的“社會形勢”,是繼1986年義務教育法首次明確“禁止體罰學生”之後,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2年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又將其擴充為“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在李偉平看來,如今教育懲戒權被重新強調是基於教育生態的內外變化。過去,尊師氛圍濃厚,家長也多嚴厲管教孩子。社會發展至今,教育理念也隨之多元化,而網絡輿論環境對於老師的隱形監管也更加密切。

如此環境之下,老師們多出現了“不敢管”“不會管”等狀況,老師和學生、老師和家長、老師和學校,這三對關係成了教育懲戒場景裡亟待平衡的地方。

地方學校已在探索

為了打破這種“沉默”,李偉平開始在自己學校裡探索懲戒制度。

2018年底,這名校長邀請社會學、法學、心理學界等專業人士,以及家長代表連開4場聽證會。會上,大家討論的焦點集中在“教育懲戒權的邊界和實施辦法”。

這是一次備受關注的地方試驗,討論焦點頗具代表性。參會的一名當地法官認為,要考慮可實施性,“比如公開批評,要考慮學生能否承受”。“在後來的修改稿中,‘公開批評’就拿掉了。”李偉平對南方週末記者回憶,這是出於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

該小學的懲戒制度修改稿出臺後,每位家長都收到了一份,並要填寫是否同意以及提交相關意見。

收集到的家長意見亦有代表性。家長態度出現兩個極端,如果調皮學生打擾到自家孩子,支持派聲音就會非常強烈,“甚至會指名道姓地說,要求對我們班某某學生就開始執行。”負責蒐集意見的副校長許嫣娜說。另一種家長聲音則表達了擔憂,希望老師慎重實施,儘量不要傷害到學生的身心健康。

2019年春季一開學,局前街小學每個班級都將懲戒制度分解成班級公約,開始試行。

不惟局前街小學,近年來,已有不少中小學開始探索自己的懲戒制度。早在2012年,山東省濰坊市早春園小學已經推行“綠色懲戒”舉措。該校校長武洪波曾表示,學生違規違紀懲戒制度細分為學習、紀律、衛生、文明等方面,每種違紀方式都有3種懲戒選擇方案,學生違紀後可自行選擇懲戒辦法。此後,濰坊多所小學均有效仿。

而2019年4月,浙江省瑞安市陽光小學也出臺了文明懲戒方案,從口頭批評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懲戒措施由輕及重分成6類。

而從市級、省級層面,關於教育懲戒權的授予與規範都在探索中。

2017年,青島市實施了《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在立法中提出了教師可以“適當懲戒”。廣東省則在2019年4月公佈了《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提出中小學教師可採取一定教育懲罰措施,但未作出詳細規定。在5個月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該條例草案,其中規定,任課教師可以對學生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不過,在後來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了原來提出的“罰站罰跑”的規定。

懲戒怎麼落地

在許嫣娜看來,局前街小學的懲戒制度已顯示作用。她發現,試行之前,老師最常見的辦法是談心,屢教不改也只能“保姆式看護”。現在則有章可循:先是進行“物理(座位)隔離”,不行就“回家反省”,更嚴重的會“剝奪參加集體活動的權利”。

這些章法中,有一些與此次教育部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不謀而合。

不過,規則能否執行,一些家長、老師都仍存疑:罰站一堂課,低年級學生是否能承受?家長陪讀,會否是把學校的教育責任推給了家長?

湛中樂則認為,對於一個部委出臺的規則,這份徵求意見稿已經比較細緻。老師、家長擔心的具體執行問題,可以交給各個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再行規範。

但問題仍在。一位小學校長對南方週末記者分析,學校制定條例面臨很多現實困難。比如在決策流程中,要請社會人士、法律人士、家長代表共同參與,那不同群體的比例如何劃分?校規制定後實施年限會否限制?“學生和家長輪茬換,後來者能認可之前的規則嗎?”該校長說,這給學校管理帶來了很大壓力。

多位校長、老師認為,規則能否落地,還需學生和家長的配合。據2015年教育部一項名為“教師懲戒權研究”的調查顯示,當被問及“您認為教師有懲戒權嗎”,一千多份問卷中,認為教師擁有懲戒權的人只佔56.1%。

爭議再多,畢竟有了文本基礎。接下來一個月,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的規則還將被反覆討論。前述參與規則制定的人士表示,教育部出臺這份規則對輿情是有預判的,宗旨是不希望學校唱獨角戲,而是希望學校和家長共治。

此外,規則制定的研討階段,也有專家提起借鑑國外經驗。

有些國家和地區的規定非常明確和具體。例如,美國的教育懲戒主要有9種:訓誡、剝奪權利、留校、學業制裁、短期停學、長期停學、懲戒性轉學、在家教育和體罰。據管華介紹,美國有21個州體罰合法。這其中前4種為一般懲戒性措施,後5種屬於學生重大違規懲戒,一般用於中等或高等教育領域學校的學生。而在德國,教育懲戒形式主要包括教育性措施和維持秩序性措施,從談話到開除學籍不等。

早在2003年,李偉平在韓國考察時就留意到,韓國對於懲戒學生制定了非常細化的條款,包括戒尺有多長、犯什麼錯誤、打幾下、在什麼地方打。

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李偉平計劃召開一次家長會,將專門聽取家長對教育部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以著手調整該校懲戒制度。他預計,未來學校層面調整的核心還是兩點:一是分層分類實施懲戒,二是進一步明晰懲戒的邊界,讓懲戒和體罰、變相體罰有絕對的區分。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劉寧、楊矜為化名)

南方週末記者 賀佳雯 南方週末實習生 許佳 戴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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