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早退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律師“以案釋法”之勞動篇

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公司員工,一天,還未到下班時間,王某未經向公司請假就提早離崗,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與與劉某駕駛的貨車相撞。王某受傷,經診斷為左膝內側副韌帶斷裂、左股骨外側髁壓縮骨折。經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經治療後,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王某事故發生當日未請假提前離崗,不屬於工傷認定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王某申請複議,市政府行政複議認為是工傷。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在有早退的前提下,王某的受傷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早退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律师“以案释法”之劳动篇

以案釋法

法院認為,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出發,對“上下班途中”的解釋應作出有利於受傷職工的解釋。職工提前下班回家與正常下班後回家一樣均屬於“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均屬於“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職工提前下班的行為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隻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工傷認定結論。

因此,王某的受傷屬於工傷範圍,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律師提示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只是作為日常用語存在,因此,對於工傷的認定會存在很大的影響。對於“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判斷:

一、空間因素。指職工的居住地與工作地之間的合理路徑。一般是兩地的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當然,理由正當的繞道也應視為合理路線。

二、時間因素。指職工從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時間。除了考慮兩地的距離外,還應當充分考慮道路的暢通情況、代步工具的性能、氣候變化情況等因素,足以保證勞動者能夠順利到達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合理範圍內的遲到早退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三、目的因素。職工應以“上下班”為目的,這是“上下班途中”的實質內容。

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和合理路線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也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四、合理因素。這是最重要的一環,應從上下班行程路徑、時間和目的三個角度綜合進行分析,最終都必須符合“合理性”才能認定“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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