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員工離職應當立即結清工資嗎?


你好,我是【職場三葉草】很高興和您交流這個問題,我相信您提出的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模稜兩可,用人單位一般也不會當天給你結清工資,除非大家一拍兩散,今天正好較詳細的交流一下。

一、相關法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無論離職多長時間,只要有拖欠工資的行為,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檢舉。

二、實際執行

我相信99%的企業不會在離職當天結算工資的,絕大部分企業不給離職當天結算工資的原因並不是企業沒錢給或者不想給,而是這樣操作的流程讓工作複雜化。按照現在的流失率來看,每個企業都得專門設立一個離職結算員,所以,這不太現實。

三、建議

1-對於企業徵信不良,或者很有可能隨時跑路的企業,那我們就按法規辦,離職就結算工資,不結算就投訴;

2-一般較可靠的企業都有規章制度,雖然制度與法規有些衝突,但是我還建議容忍到企業下次發工資時一併予以發放。

以上是我的觀點和建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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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三葉草


不應該當場結清工資,而應該按照流程走!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我猜測有絕大部分人支持“立即結清工資”這一做法。但是,在我看來,“立即結清工資”對公司和管理而言,並不是一件好事。

【僅是路人觀點】

當面結清工資,不利於公司管理

對於員工而言不開心就想離職,如果有人背後一起鬨,大家就會一擁而上集體選擇離職。這樣的從眾效應我見過太多,更有趣的是有許多人過後才發覺這並不是我本意,我只是被他們帶動了,如果員工體力值就當面結工資,這時候沒有任何挽回的餘地,公司沒了留人的機會,員工也失去了可以認錯的可能。

當面結工資,給財務管理帶來了很大麻煩

就現在工資打卡里的處理方式,許多人看來結算工資應該簡單了很多。而實際上,對財務人員對賬和處理並沒有減輕多少,當面結工資也就意味著財務從一對一(發工資當天批量結算)變成了一對多(來人就給結賬)服務,某種形式上講,完全增加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按照流程按照規矩,給財務人員有合適的緩衝時間處理,定期發工資才是最合適的!

當面結工資,對員工最有利

有利益受損的,必然也有受益的,工資當面結清,離職乾脆利落無牽掛,這樣最痛快。不用擔心公司不厚道扣工資,也不用離職以後焦急等待發工資。走的利利索索,算得清清楚楚不怕被坑,這樣對員工來說最有利。

當然,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結算模式,定時發工資的有,當面結清工資的也有,具體的模式和方式取決於管理規定。對員工而言,最重要的是不要因為我離職而剋扣工資!


僅是路人



職場中,員工入職、離職和簽訂勞動合同等,都是有勞動法以及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有企業在不違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適用於本公司實際情況的約定俗成的規矩和制度。我們這種規矩和制度也是企業對於職場規律的創新和發展,我們隊有企業文化的這種性質。

員工離職是否應當立即結清工資,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和職場約定俗成的規矩,有以下兩種適用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主動辭退員工時必須足額支付員工未支付工資和辭退補償金等有關辭退工資。

法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般辭退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的不同來計算補償的資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2年那麼你應該能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在該單位工作3年那麼你能得到3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再改單位工作滿了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還是按照一年計算四捨五入。如果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如果是企業單方面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說企業違背了勞動法原則,而僱傭員工屬於無過錯方。那麼就得嚴格按照勞動法標準,足額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和被辭退經濟補償。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那麼,在職工資應在辭職月或者企業發工資時間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滿足要求才可以在工資發放時間領到在職工作。

  •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共識;
  •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 3、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且員工和企業都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那麼,在企業發工資的時候,就應該將該員工在職公司打到該員工銀行賬戶。


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應該做到以下三點。

1、必須盡最大可能收集企業違反勞動法、不履行勞動合同和不支付工資的證據。

一般很多員工都缺乏法律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即使在企業受到不公平待遇也是忍氣吞聲,不會訴諸於法律,就缺乏流程企業違法證據得習慣。


2、勞動者可以到該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勞動監察部門調查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種方式比較靈活,但是由於各地執法力度不一,存在偏差。


3、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其本質來說就是打勞動官司。

如果企業拖欠工資,就可以請求經濟補償。如果企業勞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企業未繳納五險一金,可以請求企業足額繳納員工在公司時間需要繳納的五險一金或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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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是的。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龍江


不可能立馬結清的

首先要交接相關工具設備工作事項。

其次財務要核算薪資,查員工有無結款或其餘未結清款項。

最後一般有一段時間的過渡,否則,萬一員工有破環什麼或者故意弄壞機器設備之類的。


別想那麼多早點睡晚安


試用期應該給工資吧?


泰山14539934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物流管理陣線聯盟


法律是說合同終止後的2天內結清工資,補償金必須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時候賠付。但是實際上很多辦不到。


塵風552200


必須結清的,但是工作交接是必須滴


Yndola一心只為健康


當然結清工資啦,不然在你家過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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