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依法享有年休假、婚假、探親假等假期,這些假期都是帶薪的。其中的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有些城市的婚假長達半個月,這是勞動者和另一半去度假的大好機會。
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發展,如今離婚已經不是大家避諱的事情了,但是人終究是怕孤獨的,所以再婚現象也很普遍。
下面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梁先生有過一段短暫的婚姻,之後兩年間梁先生對待感情便小心翼翼了許多,他領會到人生很短暫,所以不管是對自己的人生還是對另一半的人生都要負起責任。再婚後梁先生與現任十分幸福,梁先生決定給現任一場正式的結婚儀式和度假,於是二人經過商量後,分別都向自己的公司請婚假。
結果出奇的一致,梁先生與現任的公司都以“只有初婚准許請婚假”為由拒絕了他們的婚假請求。
那麼,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其實,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覆函》(勞社部函[2000]84號)有相關答覆,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同等對待。故,不論是二婚還是復婚,只要是再婚的,不僅同樣享有婚假,還應享有與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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