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超標配備、維修保養驚人等“車輪上的腐敗”一直以來飽受詬病。日前,為進一步加快地方公務用車平臺建設,中央車改辦召開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現場會,要求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地方企事業單位車改。
“沒有規矩就沒有方圓”,必須通過剛性制度杜絕“車輪上的腐敗”。今天小編就結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為大家劃下重點,說一說如何對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進行管理,看一看公務用車有哪些硬槓槓。
第3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第10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11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12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24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25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26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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