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簡介
雲財規[20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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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 社〔2017〕164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和 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7〕58號) 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
(三)易於橾作,精準效能。
資金支出範圍
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分為對個人和單位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對個人和單位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省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補貼部分主要用於:大學生創業扶持補貼、創業吸納就業補貼、就業見習省級補貼等支出;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部分,主要用於“貸免扶補”與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園區(平臺)建設補助等支出。
職業培訓補貼
人員範圍:
貧困家庭勞動力、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五類人員中屬於就業困難人員或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職業培訓補貼,其餘人員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二)高等院校畢業前2年的高年級學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學生)參加由省級組織的高端職業能力(含創業能力)項目化培訓的,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四)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按照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五)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按照初級不超過100元,中級不超過120元,高級不超過15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
人員範圍:
我省辦理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男年滿50週歲和女年滿40週歲以上的大齡失業人員、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以上五類人員統稱“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公益性崗位補貼
人員範圍 :
就業困難人員,其中,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為公益性崗位安置重點。
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一100%.具體標準由各州(市)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不同性質崗位的公益服務程度、服務時間確定。
就業見習補貼
對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並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問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具體標準按省級相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根據每年下達各地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任務數,撥付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資金。補貼資金不足部分,各地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求職創業補貼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3個藏區縣和8個人口較少民族(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頗族)、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省級相關規定執行。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含技工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就業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所需資金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由省級統一組織實施。對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含技工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另行制定。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分為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省級專項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實行項目管理。
(一)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省級高技能人才培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青年技能人才培養工程等項目,有關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列入本級預算安排,不在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範圍內的就業創業補助資金。
具體包括:
(一)創業補貼。
(二)創業吸納就業補貼。
(三)“貸免扶補”與創業擔保貨款扶持創業服務補助。
(四)省級創業園區建設補助。
(五)創業示範基地一次性獎補。
(六)就業扶貧補貼。
1.鼓勵組織勞務輸出補貼。
2.一次性交通費補助。
3.鄉村公共服務崗位補貼。
4.就業扶貧車間一次性獎補。
就業扶貧補貼政策執行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財社〔2016〕193號)同時廢止。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其他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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