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丈夫出軌還給小三送房,妻子能要回這份“贈與”嗎?

丈夫出軌還給小三送房,妻子能要回這份“贈與”嗎?

小胡和妻子小郭本是一對恩愛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小胡經營裝修公司,小郭則操持家中事務,日子過得非常滋潤。

然而從去年3月份起,小胡經常以應酬為由在外留宿,也會因家庭瑣事與小郭發生爭執。兩個月後,小胡索性就直接從家中搬出去在外居住。

丈夫出轨还给小三送房,妻子能要回这份“赠与”吗?

小郭覺得事態嚴重,通過朋友打聽到丈夫在外面有個20多歲的情人小柳。更令人憤怒的是,丈夫還給小柳在杭州蕭山區買了套單身公寓,並付了首付款50萬元。之後,他又陸陸續續給小柳匯款了35萬元。

小郭找到小柳,要求其返還全部財產,但小柳卻以其不知情小胡的婚姻狀況、本身也是受害者為由予以拒絕。

憤怒的小郭找到律師,希望律師幫她向小柳要回這85萬元。那麼小郭的訴求在法律上有支持依據嗎?

丈夫出轨还给小三送房,妻子能要回这份“赠与”吗?

1

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該法第153條第2款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在上述案例中——

小胡基於其與小柳之間的婚外戀情贈與財物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我國所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這種依附於“婚外情”的贈與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故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基於無效行為的法律後果,小柳應當還款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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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應以夫妻協商一致為前提!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同時,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也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本案例中——

小胡在與小柳發生婚外情期間,未經小郭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房及轉賬的行為,顯然超出了夫妻雙方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應當認定為未與配偶小郭協商一致,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這也是嚴重損害小郭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置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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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小三”並非合理、合法的抗辯理由!

現代文明國家,對婚姻關係的成立和解除有完善的登記和公示制度,為通常人所熟知。小柳與小胡年齡相差較大,按照生活常理,不會僅憑小胡的一言之詞便輕易相信,這也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

另外,感情問題不是商業行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穫。在當事人雙方均為成年人的情況下,應當明確預知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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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醒

婚外情有風險,更何況“錢債好還,情債難償”!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線,將更多的時間,用心去經營好事業和家庭,豈不是更有意義的事情?

他是你前世遺落的一滴淚,今生,不管誰人裝飾你的夢,他的夢只有你是唯一的點綴;不管你呼喚的人是誰,你的名字是他心裡夢裡唯一的執念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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