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上海殺童案主角黃一川:被判死刑的精神病人

上海殺童案主角黃一川:被判死刑的精神病人

2019年5月23日,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黃一川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上海一中院微博截圖/圖)

全文共6071字,閱讀大約需要14分鐘。

  • 砍人之後,黃一川接下來的行為讓一位目擊者感到費解——他扔掉了手中的菜刀,“倚靠小區圍牆站定、掏出香菸並點燃”。


  • 一個精神病人妄想有人要害他,他為了避免被害,就可能採取反制措施用以“自衛”,他妄想的內容是不存在的,但採取的反制措施卻是真實的。


  • 一審判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並非在病理反應下針對妄想對象進行報復,亦非不加選擇地對他人實施暴力,而是經過反覆權衡,有意識地選擇弱小的小學生為殺害對象……只有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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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南方週末記者 柴會群

二審開庭4個月後,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對黃一川的死刑判決。

黃一川是上海世外小學砍殺案的兇手。2018年6月28日中午,時年29歲的他手持菜刀,在上海世界外國語小學南門口連砍4人,致兩名小學生當場死亡。

與一般惡性殺人案不同,釀成此案的黃一川是個精神病人,經專業機構鑑定,其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目前處於最高法院死刑複核階段。南方週末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文書,採訪了其家人、律師、會診醫生以及司法精神科鑑定從業人員,試圖還原黃一川的殺人動機及其被判死刑的司法邏輯。

1

案發次日啟動精神鑑定

砍人之後,黃一川接下來的行為讓一位目擊者感到費解——他扔掉了手中的菜刀,“倚靠小區圍牆站定、掏出香菸並點燃”。

另一位目擊者則注意到,殺人之後的他“在笑”。

出事那天是黃一川從廣州到上海的第二十二天。到上海之後他住在離世外小學十多公里的一家旅館裡,每月租金800元,10個人一間房。2017年,黃一川曾到上海求職,也是住在那裡。旅館老闆說,黃2018年那次住下後自稱是“幫人家老闆卸貨的”。

實際上,黃一川並沒有工作。2012年大學畢業之後,他先後換了二十多家工作單位,待得最久的一家也不到3個月,最短的僅1周。

他對辦案人員說頻繁換工作的原因是,所有的老闆、同事都“欺負”他,主要是“言語上的”,“說我學識低、素質低,罵我垃圾”,有時也“拳打腳踢”。

暫住旅館期間,黃一川給不少人留下了“異常”印象。

“我看他有時候經常一個人坐在那裡抽菸,也不知和其他人交流,看上去有心事的樣子……”旅館老闆對辦案人員說。

另一位舍友的回憶是,那一陣時常聽到他一個人笑:“感覺很怪,看手機在笑,洗澡也在笑。”

對警方來說,更加奇怪的是黃一川的殺人動機。

“我覺得我無辜,我吃虧了,在我工作的幾個單位,別人都欺負我,我要補償回來,要報復回來。”在案發後警方做的第一份筆錄中,黃一川這樣解釋自己砍殺小學生的行為。

事實上,他與所有被害人均素不相識。如果真有人“欺負”他,為何將小學生作為自己“報復”的對象?案卷材料顯示,他一會說,“……小孩子很弱小,沒有抵抗能力,我想到玉石俱焚了”,一會又說,“他們正好出來我就動手了,誰碰上誰倒黴。”

警方感到了黃一川的異常。2018年6月29日,也就是案發第二天,上海市公安局即委託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他進行精神鑑定。

在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科原主任劉錫偉看來,上海警方在第一時間對黃一川啟動精神鑑定,體現了司法的進步。

劉錫偉說,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出於種種原因,疑似精神病人未經鑑定即被審判並不鮮見。最有代表性的就是2006年邱興華殺人案後,很多專家都認為邱是精神病人,公開呼籲為其做精神鑑定,但最終邱未經鑑定即被判處死刑。

因案情重大,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除了安排該院5名法醫對黃一川進行鑑定之外,還請了多名資深精神科臨床醫生會診。

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精神科主任醫師王小平是參與會診專家之一,在王小平看來,精神病人肇禍後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辦案人員對精神病相關知識的瞭解程度。

20世紀90年代,他曾經參與鑑定過一起案子,醫院鑑定殺人嫌犯沒有精神病,法院判了死刑,之後報到最高法核准,“法官很厲害,看了案卷後懷疑有(精神)病,打回來讓我們去看,我們一看果然有病。”王小平感覺近年來高層級法院在這方面進步很明顯。

2

被害妄想

精神鑑定程序啟動之後,黃一川又暴露出更多的反常行為。

鑑定人員將這些反常行為主要歸納為三類:妄想、幻聽和被洞悉感——均為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症狀。

在劉錫偉看來,黃一川所說的被“欺負”,並非真的有人欺負他,而是源於他的妄想——他把妄想的內容當作事實,並在此支配下作出各種反常舉動。

曾做過五十多例司法精神鑑定的劉錫偉認為,在司法精神鑑定實踐中,如果能夠認定精神病人是受妄想支配作案,就可對應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也將因此不負刑事責任。

黃一川的妄想內容之一,是別人都欠他錢。案發之後,警方獲取了黃一川的一個筆記本,上面有黃親筆寫下的數頁“賬單”,所涉及的人大都是他以前的老闆:

傅某某(某設計院),2012年欠黃一川15萬元人民幣和365個耳光;

張某某,欠黃一川45萬元人民幣+365個耳光+一條腿……

在每一頁“賬單”上,黃一川都寫下“欠錢不還的人都該死!!!”的字樣,對於其中幾名“債務人”,黃一川還曾發短信辱罵對方,讓其“還錢”。

按照記錄,警方找到了上述當事人,所有人都否認與黃一川存在債務糾紛或其他矛盾。

再問為何要作上述記錄,黃語焉不詳:“萬一我出了什麼事,他們脫不了干係。”

筆記本上還有這樣的話:“張某某(某建築設計院),欠黃一川20萬元人民幣和一顆眼珠子”。辦案人員問及此事時,他答:“眼珠子可以不要,把20萬換成40萬。”

這些怪異行為在王小平看來,是源於黃一川的被迫害妄想:他認為別人“欺負”了他,所以有義務對他作出補償——要麼給錢,要麼用身體器官補償。

黃一川的二審代理律師胡朝暉調查發現,黃從大學時期就有被害妄想表現。那是在大三寒假回家的路上,黃打電話給母親說自己被人追殺,母親信以為真,便委託一個親戚去救黃一川,親戚見到他後,發現並沒有什人“追殺”黃一川。

這位親戚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當年確有此事。

二審開庭時,黃一川曾“回憶”他當年被“追殺”的經歷:“……我買了票之後在那裡坐著,由於我口渴,想去買點水喝,走到外面的時候發現有兩三個人拿著刀朝我衝過來,我就沒命地跑……”

劉錫偉解釋,被害妄想是精神病人肇禍的主要病理性動機之一——比如一個病人妄想有人要害他,他為了避免被害,就可能採取反制措施用以“自衛”,他妄想的內容是不存在的,但採取的反制措施卻是真實的。

不僅“妄想”,黃一川還會“幻聽”。

按他對鑑定人的說法,此前一兩年,他被一種“噪音”所困擾。這種噪音並不固定,有時是碗筷聲,有時是汽車鳴笛聲,“在你高興時,就發出來,就像唱歌似的。接著,還有小孩哭鬧聲、吐痰聲,都衝你來。”

黃一川的敘述中,2018年他在老家過春節時,這種聲音更加強烈且持續,讓他晚上睡不著,他曾問過別人能否聽到這些聲音,別人說聽不到。他便認為這聲音是有人刻意針對他製造的,並且利用了物理上的“共振”原理——只符合他的“頻率”,不符合別的頻率,所以他能聽到,別人聽不到。

至於別人為什麼要針對他製造這種所謂的噪音,黃的解釋是:“第一,嫉妒我;第二,怕我變得更強大。”而且,他認為還有“幕後主謀”,且“職位肯定不低”。

警方曾到黃一川家調查周邊環境,發現並沒有連續較大噪音擾民等情況。

但這種“噪音”,卻讓他飽受折磨。“我覺得都活不下去了,身體被掏空,內臟痛。別人那麼害我,我活不到30歲,我經常想,可以啊,別人讓我死,我不能乖乖地讓別人拿刀砍我,我不可能等死。”他對辦案人員這樣說。

除了被害妄想、幻聽,黃一川的反常行為還包括“被洞悉感”。

他對鑑定人員說,從參加工作開始,自己的事情別人知道,“他們像我肚子裡的蛔蟲,我想什麼都知道。”

浙江精神衛生所原所長徐嗣蓀對黃一川的作案動機作出這樣的分析:因被迫害妄想而不與他人交往,以致5年中常為擺脫險境而突然不辭而別地丟掉工作出走,他還因感到自己的思維被旁人洞悉而出現不安全感和被控制感。隨著妄想發展,又出現了關係妄想,認為周圍人們都在迫害他,使得他苦不堪言,並堅信全中國13億人都想要他死。作案之前,黃一川莫名其妙地認為自己活不了一年了,於是臨死前對幾個小學生先下手,因為他妄想這些孩子也要殺他。

3

祖母患有精神分裂症

1989年出生於湖南某縣的黃一川,是張豔紅與前夫黃明強的獨子。二人已於2000年協議離婚,此後黃一川主要與母親一起生活,父親負擔他的學費。

從小學習成績一直不錯,黃一川曾被認為是表兄弟姊妹當中最有出息的一個。2012年他從湖南科技大學建築學專業畢業後,曾兩次考研究生,均以失敗告終。但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他一直跟父母說自己考上了,還說是公費。他對母親自稱“研究生畢業”之後,還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年收入最少也二三十萬,張豔紅為此“高興得要死”。

黃一川還自稱找了個女朋友,女孩的父親是交通銀行副行長,甚至還說婚期已定在2018年11月,已在上海預訂了婚宴,一共三十多桌。

小姨張豔青看到“女朋友”照片後,發現女孩漂亮得像個明星,本能地不相信,“問他要合影他也拿不出來”。

母親張豔紅還聽黃一川說,他在上海(一說在無錫)買了房子,欠了不少貸款。張豔紅也是將信將疑,她知道以上海的房價,兒子很難買得起房子。

父親黃明強早就懷疑黃一川沒有正式工作。2018年3月,他曾託親戚幫黃一川在東莞找了份工作,是家國企,黃一川開始答應去,反來又變了。“他說有工作、有單位。”

血案發生之後,張豔紅才明白,兒子之前跟自己所說的考上研究生、有女朋友、在上海買房子之類的話,都是不存在的。

2018年1月30日下午,出門半年多的黃一川回家過年,這也是他最後一次回家。這次在老家,黃一川除了拿菜刀出門之外,還有一些奇怪表現,比如有一次把客廳一袋垃圾用木棍挑起來往過道上扔,聽到周邊有什麼響聲都會大喊大叫。

有幾次,黃一川甚至動手打張豔紅。她說最早在大二放寒假時,兒子就對自己動過手,但礙於面子,她一直沒跟親戚們說。

2018年3月5日,黃一川離家4天前,張豔紅感到了事態嚴重——她發現兒子曾兩次拿菜刀出門。在發給前夫黃明強的短信中,她警告後者“還不重視很危險”,並建議其跟兒子出門,看看到底什麼情況,“你不想辦法扭轉這局面,(給兒子)找個正式單位,以後討個老婆都成問題。”黃明強沒有回覆。

除了警告,張豔紅還曾向前夫發出這樣一條短信,稱黃一川“看來是遺傳他奶奶的精神病了,還不管,我也不想管了,你看著辦吧”。

當地村委會和殘聯出具的證明,都稱黃一川的奶奶有精神分裂病史。黃明強也證實其母患精神分裂症長達三十多年,發病時到處亂跑,還會打人。

老人已於2014年去世。黃明強說,家人也帶母親去醫院看過多次,但最終沒能治好。這成為他父親和他平生的最大遺憾。

黃明強承認,自己以前懷疑過兒子是不是得了精神病,但並不是很重視。

4

從“兩分法”到“三分法”

基於黃一川的家族遺傳史及前述精神症狀,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5名鑑定人認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不過,鑑定人同時還評定,黃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作為會診專家之一,王小平告訴南方週末記者,與一般人的理解不同,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殺人並不意味著一定不負刑事責任,“幻覺、妄想並不必然導致精神病人殺人,實際上大部分精神分裂症病人都不會殺人。”

一審開庭時,鑑定人之一張欽廷出庭作證,他向法庭解釋,對於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全國統一使用“三分法”,即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

“三分法”源於1997年修訂後的新刑法。而根據“79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司法精神鑑定適用的是“兩分法”:要麼有刑事責任能力,要麼無刑事責任能力。

修訂後的刑法多出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這一情形。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據黃一川的精神鑑定意見書,鑑定人評定黃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依據是:其對作案對象具有明顯的選擇,並未選擇對妄想指向對象進行報復,也非不加選擇地報復社會,而是經過反覆選擇,以小學生作為自身“痛苦”的發洩對象,並且作案前兩次去過作案地點“踩點、構思”,作案後對作案行為表示後悔等。

王小平的觀點是,假如黃一川“報復”的人是他的妄想對象而不是兒童,那被認定為“喪失辯認或控制能力”的可能就比較大,並會因此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從而免於刑罰。

不過,在徐嗣蓀看來,就其瞭解的情況來看,黃一川的妄想對象已經泛化,並不是固定的某個人,他甚至懷疑13億中國都要他死,並認為兒童在成年人引導下也可以害人,並舉出其在武漢乘公交車時曾“受兒童欺負”的例子,表明他也把兒童發展成妄想對象了。

而受害人的辯護律師卻認為,黃一川是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據財新網報道,一位受害人的母親不認為黃一川有精神病,理由是他之前沒有看過精神科,連心理醫生也沒看過。

5

從輕處罰?是“可以”,不是“應該”

得知黃一川被鑑定人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後,劉錫偉曾經以為黃一川或可以保住性命。

他的判斷依據是,1997年新刑法之後的司法實踐中,精神病人行兇後,通常只有在被鑑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鑑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後,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極為罕見。

然而,黃一川一審卻被上海市一中院判處死刑。王小平對此並不感到意外,他認為法院這樣判決可能有“平息(社會)矛盾”的考慮,“案子影響太大了,殺的是兩個無辜的孩子”。據財新網報道,受失子之痛打擊,有的受害人家長患上了抑鬱症。

在王小平看來,法官判黃一川死刑沒有錯,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但上述法律條款中用的是“可以”一詞,而不是“應該”。王小平說,具體怎麼判,由法官決定。

一審判決書詳述了不對黃一川予從輕處罰的理由:

“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一般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能一概而論……黃一川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並非在病理反應下針對妄想對象進行報復,亦非不加選擇地對他人實施暴力,而是經過反覆權衡,有意識地選擇弱小的小學生為殺害對象……只有依法從嚴懲處,才能維護公共安全、伸張社會正義,起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後,黃一川上訴,並聘請律師胡朝暉任辯護人。

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展開激辯,胡朝暉強調,黃一川是精神病發作殺人,是受病理性動機驅動,而非因仇視和報復社會殺人。他認為此案是一個悲劇,並申請為黃一川重新做精神鑑定,將此案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無期徒刑。

公訴機關則用四個“極其”形容黃一川作案的惡性程度: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並強調,是否對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也要考慮案件的惡性程度、社會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

黃一川在二審庭審中表示自己受到“欺負”,但否認預謀殺人,甚至說自己不記得當時殺了人。“我當時玩著玩著,頭腦有出汗的感覺,就什麼也沒想,清醒之後感覺被很多人打,我就被扭送到公安局了。”

作最後陳述時,黃一川說:“我從來沒有想到過殺人,我對於這次發生的事情十分後悔,十分歉意,我想盡最大努力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以彌補我的過失。”

不過,法庭沒有給他機會。

上海市高院終審裁定依然認為,黃一川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維持死刑判決。

上海杀童案主角黄一川:被判死刑的精神病人

(應受訪者要求,張豔紅與黃明強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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